太古观点:浅谈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期待利益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租户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房东能否以可期待利益损失为由向租户主张剩余租期的租金以补偿其可期待利益损失?买卖合同出卖方违约,买方能否以可期待利益损失为由向其主张商品实际转卖后的利益损失?当律师在面对类似以上问题的咨询时,如何妥善引导当事人对于案件的预期在律师实务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作者:张佳琳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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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是合同非正常状态解除下的一般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在立法方面为可期待利益提供的制度保障。但是对于可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及具体如何执行却仍存在较大的空白,尽管对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结果进行量化的赔偿存在着一定的难度。然而,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带来各种新型的交易模式,由于以可期待利益为核心的商业违约案例层出不穷,这需要律师从实务中去把握和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可期待利益的立法精神并结合法院的裁判规则对个案作出判断。

可期待利益的特点:
(1)未来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种将来利益,是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订立时希望或预期未来某一时间内所获得的利益,它是与既得利益方向相反的。这未来的某一时间指的是合同履行期限: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或合同履行条件成就之前,可期待利益实现仅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合同期限圆满履行完毕后其才能实现。
(2)现实性。“可期待利益是一种由合同保障的现实的利益”。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可期待利益就会被当事人所得到,即只有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才能将可能得到的利益转化为既得利益。即合同履行完毕是可期待利益能否实现的前提条件。
(3)不确定性。可期待利益将来能否实现,是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的。一方面是因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势变化;另一方面是可期待利益依赖于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以及附随义务。

笔者以“可期待利益”为关键字在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案例检索后发现,真正得到法院支持的实属凤毛麟角,并且在获得法院支持的判例中所认定的数额也很少。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取多少经济利益往往受到很多不确定性因素(例如:经营成本、市场风险、管理水平)的影响,因此在事前没有办法准确估算。当事人对此往往也只有一个估算,并自愿选择将实际结果与预期之间的偏差作为风险自行承受。同样的,在论证可期待利益损失时,当事人也很难确定其可期待利益到底为多少。最高院曾在判决中就认为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某一时期内的企业整体盈亏状况不必然能证明某一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否存在。

可期待利益的相关证据也是难以搜集的,这是实践中法院否定原告可期待利益主张的重要理由。如果原告单纯依靠某一份项目规划报告、可行性报告或立项时的估算来主张可期待利益的损失,那么其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得到支持。

可期待利益的可预见性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行为造成了守约方的可期待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该赔偿应该限定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违约方能够预见的损失范围内,而不能包括违约方无法合理预见的损失,比如违约方不可能预见几年后其违约可能造成对方与他人的合同利益损失。

我们的观点:
可期待利益与合同履行情况需要对应考虑。原告主张可期待利益的实现,不仅仅需要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还需要原告自身充分履行合同、投入资金、实际运营或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在这些投入未到位的情形下,法院可能会对可期待利益损失赔偿不予支持或者进行减免。

此外,在合同不再履行的情况下,原告若可以重新招揽业务获得其他商机和利益,并不只享受损失赔偿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则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可能会被减免。但原告在寻找新的交易方的合理期间内所产生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仍可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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