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普法:买卖合同,“双金”条款知多少?

导读: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本应积极促成合同目的实现,但是遇到某些不能履约的情形时,合同双方都会在合同条款中寻找突破口,最大限度地降低自身损失。那么在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情况下,这“双金”都可以同时主张违约方赔付吗?下面让我们一起看看买卖合同中“双金”是如何适用的吧!

本文作者:张佳琳

一、买卖合同第一金: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既然定金能够作为一种促进履约的担保,那么在一方拒绝履约的情况下,定金罚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 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双倍返还听起来好像是一笔不小的金额,但其实《担保法》对定金数额是有规定的,并非上不封顶。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恶意取得双倍返还的定金。

而在商品房的买卖合同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定金罚则的适用是以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的。

二、买卖合同第二金: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具体金额需要考虑实际损失情况。

三、双金如何适用
在发生合同未能履行的情况下,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既主张约定违约金条款,又主张定金罚则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定金和违约金只能择其一适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两者并用有违公平原则。定金罚则的适用情形主要表现在合同还未实际履行到中期或后期,仅仅在履行前期即出现了违约的情况,此时若将违约金和定金并用,对违约方过于苛刻。

因此,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守约方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适用,以便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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