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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第七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附录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北仲新仲裁规则”),并且该新规则已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
根据北仲新仲裁规则第二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在2019年9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新仲裁规则,但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除外。而在2019年9月1日后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除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外,均会适用北仲新仲裁规则。实践中,北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秘书已于2019年9月1日之前通知立案的当事人及时缴费。2019年9月1日后一般没有特别约定均适用新仲裁规则。
以下是我们总结的北仲新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版)(以下简称“北仲旧仲裁规则”)的区别。
1、将仲裁费用由之前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区分为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
第七条 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办法》和《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处理费收 费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 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第七条 第二款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规则附录1《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预交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以下称仲裁费用)。当事人的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2、增加允许多份合同合并申请条款
第八条 (一)在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当事人可以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在同一案件中合并申请仲裁:
1. 多份合同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2. 多份合同存在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有关联。
(二)当事人就多份合同合并申请仲裁的,由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
3、案件受理时间由5天延长至10天
第八条 第一款 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5日内予以受理
第九条 第一款 收到仲裁申请后,本会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 10日内予以受理。
4、更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由案件争议金额及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员人数共同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金额提升至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100万 元(指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指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第三款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普通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5、进一步完善紧急仲裁员程序,增加了当事人书面申请要求及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规定,并制定了新的收费标准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本会同意指定紧急仲裁员的,应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附录3的标准预交相应费用后2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并将指定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三条 第二款 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应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申请临时措施相对方当事人的有效送达方式;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及采取临时措施的理由;申请临时措施的具体内容;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款 本会同意指定紧急仲裁员的,应在当事人按照本规则附录 2 的标准预交相应费用后 2 日内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并将指定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四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会或紧急仲裁员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件。
6、管理性质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时间、发送仲裁通知时间、发送答辩书时间、发送组庭通知时间
第五十四条 第一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指人民币)的,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款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第三款 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的,适用普通程序,除非当事人就适用程序另有约定
7. 提高了最低收费,同时明确规定了收费的封顶金额。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第三条 争议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 500 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 39200 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第四条 争议金额 50亿元(含)以上时,机构费用封顶为876.1万元;争议金额86.82 亿元(含)以上时,仲裁员报酬封顶为 1800 万元。
8、新增规定当事人约定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小时计费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第六条 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
(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
(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
(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0 元;
(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
(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