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点 |《电子商务法》施行后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作者:隋丽 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台弥补了我国针对电商领域缺乏综合性管理规定的立法空白。那么,此次新法施行后,对于同时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规定了哪些法律义务呢?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下文所指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范围与《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具有一致性。

01 公示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商平台应该遵守的公示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信息发生变更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当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2、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在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时,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修改内容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及时公示。

3、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出现平台上销售的产品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清形时,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的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声明平台的处理结果。

对于违反上述第1、2项公示义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违反公示义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审查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等事项进行核验、登记,并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义务。若违反此义务,电商平台经营者不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具体而言,若电商平台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则需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若电商平台对平台内销售或提供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经营者将会面临的行政责任将会视其违反此义务的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限期整改、罚款和停业整顿。

03 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电商平台也需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违反此义务的电商平台,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安全保障义务却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若其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需视其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电商平台经营者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04 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义务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本次《电子商务法》的一系列条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具体体现在:

1、禁止虚构交易,编造、删除用户评价;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电商平台可能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的精准广告须涵盖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
平台在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时,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对于违反此义务的平台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此项义务的平台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会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竞价排名应显著表明“广告”字样

5、自营业务需标明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未以显著方式进行区分标记的,可能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5  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义务  
根据《电子商务法》的要求,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张权利受到损害时,平台应及时通知平台内经营者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平台需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o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要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除此之外,平台未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的还会面临高额罚款。

综上,开展自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应在2019年1月1日前结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

(感谢实习助理孙钰格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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