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例中较少,相关案例及阐述的文章也不多。但是一旦发生此类纠纷,处理上并不见得简单。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相关定义,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根据2011修正的《建筑法》第三十一条及《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故此,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监理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工程投资额、监理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具体内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实践中《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般经过严格的招投标程序,建设单位即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会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以及主要合同条款确定,因此留给监理单位修改条款的地方并不多。但是值得监理人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约定:
◆延期监理费支付问题
除了监理服务费用,一般监理合同中会有延期监理费和额外费用、奖励费用等与委托人即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具体发生情形支付的费用。“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单位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服务期限的延长”这种情况,在该延长期限内做的各项工作属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工作,《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被称为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1]。监理要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建设单位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即业内所称的“延期监理费”。还有的合同中会约定额外费用、奖励费用的情形。上述费用中,延期监理费的支付争议最大。笔者曾代理的案件中,有的是招投标文件附加工作的酬金的计算方式处空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延长的合同期。”除此之外没有专门针对延期监理费用的约定,故此建设单位迟迟不予以支付相应的延期监理费用。但是根据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的特点,监理单位又无法随意撤场或者解除合同,只能自吃哑巴亏。
故此,笔者建议监理单位在工程最初招投标程序过程中注意延期监理费的约定,特别是计算标准、起算时间点的约定,且明确具体支付的时间或者条件,便于在日后发生诉讼纷争时能够有效举证合同依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争议管辖条款
争议管辖条款往往属于容易忽略的问题。大部分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通用条件为“7.3仲裁或诉讼,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约定为没有约定具体争议管辖机构。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
(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故此,若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或者甲方住所地、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等等均属于违反专属管辖的约定而无效。司法实践中,建议监理单位尽量约定仲裁管辖条款。以北京仲裁委为例,其仲裁员有专注于建设监理行业经验,熟悉监理行业的特点,有利于解决争议。
◆合同解除条款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有委托人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约定,也有监理方行使解除权的约定。例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通用条件为“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支付酬金)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实践中,若监理人在工程未竣工情形下,擅自离场则可能构成违约。[2]建议监理人在委托人存在违约情形时先发出催收通知,再没有得到有效回复的情形下发出通知函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发律师函,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
需要明确的是《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仅是参考使用,实践当中委托人在招投标合同中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修改的条款较多,仍然需要监理人多加关注。当发生争议且无法与委托人妥善协商时,也应当勇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注:[1]“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2]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上诉案(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