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规观察:私募基金合规与私募基金持牌监管

私募机构的合规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截至2021年1月底,我国私募基金总规模已突破了17万亿元,2月以来,基金业协会已经对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处罚决定书。今年两会上,更是有代表提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议案。

自2013年私募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取得快速发展,截至2021年1月末,我国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587家,管理基金总量98977只,管理基金总规模已达17.06万亿元人民币。

私募基金合规情况概述
一直以来,监管部门都在探索如何通过法律法规来完善私募行业的监管体系。同时,也在不断加大对管理人的监督和检查力度。

2月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2020年的案件办理情况。2020年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

其中,全年新增私募机构违法立案案件16起,同比增长33%。违规行为包括私募机构参与操纵市场,挪用基金财产兑付其他基金投资者本息,甚至用于偿还债务等。

在证监局处罚方面,根据全国36个证监局所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信息,共有11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处罚名单中,处罚内容主要集中在管理人未履行适当管理义务、自身信息更新不及时、未按规定进行私募基金备案、募集行为不合规等行为等。今年2月至今,基金业协会已对12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了处罚决定书。

两会提案: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科技监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野表示,今年两会带来了“关于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牌管理的建议”的提案,建议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明确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行政许可,实施持牌管理,同时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规制。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设行政许可实行牌照管理。但是私募基金行业不设行政审批,而是实行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这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私募基金行业风险发生的可能。结合国际环境来看,在08年金融危机之后,全球普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行注册和持牌监管。

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很难正确地区分“登记备案”与“行政许可”的区别,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用投资者在这方面的知识匮乏,向投资者鼓吹自己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是合法的持牌机构,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募集资金。

事实上,“登记备案”与“行政审批”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备案也不代表基金业协会对其各种综合能力的认可,不能作为对其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底线监管原则与监管升级
一直以来,证监会对于私募基金整体上采取的是“底线监管”的原则,意思就是只在诸如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等领域进行强制性规范,对于非底线问题,就通过多种自律管理措施来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这样做的目的自然是为了促进行业发展。

2020年以来,各地证监局都在持续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自查工作,都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自查清单,报告和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违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各地证监局会对其进行处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取消管理人的会员资格、暂停基金备案、撤销管理人登记和限期改正等措施。

可以看到的是,这些监管措施确实提高了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水平。对于这些较高自律水平和信用良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协会同时在倡导分道制,给予这部分管理人诸如先备案、后审查这样的产品备案模式。

我们的观察
目前,我国共有12类金融牌照。金融牌照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金融事前监管的核心。从私募基金的未来发展来看,不排除存在持牌经营的可能。但是,牌照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投资活动的潜在风险。就私募基金行业而言,还需要通过完善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私募基金监管的制度基础,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资本市场“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要求,让私募基金行业回归“私募”和“投资”的本源。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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