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观察:聚焦《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导读
7月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实施意见》围绕审判执行工作,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第四条,探索建立契合涉科创板案件专业化审判需求的专家陪审机制,依法选聘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可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

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第五条,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示范判决生效后,利用诉讼费用减免的杠杆作用,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先行通过专业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的裁判标准进行调解,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对于简化平行案件的庭审程序,根据《实施意见》第五条,推行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样式,进一步缩短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


完善诉讼代表人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第七条,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涉科创板群体性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先行就适格原告范围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依托信息化平台,分类推进诉讼公告、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

对于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在依法提出或指定人选时,应当考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因素,确保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

对于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本院可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完善多元化解决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第八条,完善互联网在线调解平台,为涉科创板案件当事人异地参加调解提供网上通道,合理调整诉讼费用收取和分担,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支持专业调解组织与被告就所调解的案件共同设立共管账户,及时有效赔偿适格投资者,促进涉科创板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

对于与证券监管机构、专业调解组织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加强对专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涉科创板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
根据《实施意见》第十条,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证券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根据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分别以其可理解的合理标准履行了风险告知说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尽到相应义务的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实施意见》第十条,强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有效填补投资者实际损失。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以制度创新防范化解群体性纠纷风险。

《实施意见》提出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并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强制力,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持令人获取证据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以此增强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实施意见》要求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关注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股份转让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审查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转让的合法性,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考虑到科创板上市公司中既有国内公司又有境外红筹企业,《实施意见》要求精心审理涉外案件,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和准确适用法律,依照实质互惠原则,推动涉科创板案件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在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落实,强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方面,《实施意见》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厘清不同责任主体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同时,《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在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优化涉科创板执行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和股票处置机制,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加强执行案件中投资者保护,明确对投资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却有困难的,上海金融法院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开展财产保全。《实施意见》提出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为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执行程序中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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