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法智丨行业观察:私募自查常态化,合规风控成关注重点

导读
从去年开始,证监局对私募领域的监管力度加大,私募自查逐渐常态化。2019年7月9日,北京证监局要求北京辖区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在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并向北京监管局提交加盖公章的诚信合规经营承诺书。机构自查是一种有效、可行的监管方式,同时,这也能帮助私募机构进行梳理,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自查是降低私募基金风险有效手段
在目前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中,对其实施监管的机构有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于私募基金来说,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包括个案检查、专项检查,私募基金自查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主动降低自身合规风险的有效手段,原因很简单,没有谁比管理人更清楚自己的情况。

二、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
根据2019年5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杭州举办的“2019全球私募峰会”上发表的题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私募基金更好发展》主题演讲内容,私募基金行业突出表现为以下六种风险类型。

1、“全牌照”业务引发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
部分私募机构或其关联方从事P2P、民间借贷、保理、融资租赁等类金融业务,与私募基金财产存在利益冲突,甚至将类金融业务风险传导至私募基金领域。

2、集团化倾向加剧“募资难”、“融资贵”
实践中,同一实际控制人经常因各种原因申请登记多家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增设多级子公司,导致管理层级复杂,增加资金流转成本。

3、高管团队缺乏专业性
部分申请机构为规避对利益冲突的监管,通过代持的方式组建高管团队,表面上符合从业资格要求,实际上不具备勤勉尽责的条件和专业胜任能力,实际控制人在背后操控一切。



4、名为基金,实为存款
部分产品名为基金,实为高息揽储,在募资端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在投资端充当信贷资金通道,为单一项目提供融资,组合投资工具异化为资金中介。

5、先备后募
部分产品在完成备案后随意扩大募集对象和募集规模,甚至借助登记备案信用为募集行为背书。这种行为一旦突破合格投资者底线,就容易沦为非法集资。


6、变相自融
部分机构设立私募子公司,不是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出发寻找最有价值的投资标的,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理财服务,而是为筹集资金,满足自身或关联方融资需求,无法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上述现象不符合基金的一般规律和信义义务要求,将基金财产置于过高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中,严重侵蚀机构自身和整个行业的信用基础。


三、私募机构的合规风控能力决定其未来
近期私募爆雷频繁,爆雷事件对于私募机构来说绝对不是一件好事,因为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因爆雷而降低甚至消失。对于私募机构来说,你如何向你的投资者证明你不会爆雷,就取决于你的合规风控能力了,而提高合规风控能力,降低风险的最好手段就是自查,实事求是的自查。不夸张的说,私募机构的投资能力决定其投资收益,合规风控能力决定其未来。

四、我们的观察
监管千万条、合规第一条。我们虽然无法抵抗经济周期的对投资所带来的影响,但是可以通过对合规风控自查减少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优良的投资环境,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附:近期部分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
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对广东恒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钟优西做出了行政处罚的决定,原因是其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未及时报告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监管局对恒信基金和钟优西给予警告,分别处以三万元和二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
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对湖南兆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原因是其存在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发行的基金产品未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8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对湖南恒途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原因是其存在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已备案的私募基金未进行风险评级、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由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8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对长沙乐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原因是其存在未及时更新登记备案信息、未对基金产品进行评级、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未妥善保管基金合同导致合同丢失、其公司2名从业人员入职时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问题。其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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