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高额违约金,你真的可以拿到吗?

导读

当你购买的私募基金到期想赎回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向你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称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延期兑付,如果延长期满还不能向你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就向你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这样的承诺总是看起来很美,但白纸黑字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就一定能拿到手么?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张先生作为有限合伙人、A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共同签署了《合伙协议》;协议约定各方拟共同设立B合伙企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张先生认缴出资额为50万元,预期赎回期限为12个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1%。
2015年12月,上述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张先生想赎回基金份额。这时A公司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函,确认A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的赎回款项为55.5万元,但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该款项需要延迟至2016年1月7日前支付,还承诺如果到期无法支付的,逾期10日以内的,A公司将每天向张先生支付滞纳金2000元,逾期10日以上的,A公司将另行向张先生支付20万元滞纳金。

张先生本以为如此高额的违约金能对A公司形成压力,促使A公司如期付款,没想到A公司到期只向张先生支付了22万元(分两笔支付,其中20万元付款回单摘要为本金,2万元备用摘要为滞纳金),且又向张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函,称最后全额付款期为2016年2月18日,如到时未能全额付清,除追加第一次承诺的20万元滞纳金外,从2月19日起至全额兑付之日止,另增加滞纳金500元/天。


看在高额违约金的份上,张先生决定继续等待,但等来的却是A公司再次违约。一气之下,张先生将A公司诉诸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合同款、利息及损失46万元,支付滞纳金20万元,且自2016年2月19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日支付500元滞纳金。

诉讼中,张先生认为,A公司书面承诺过的违约金一分都不能少,但A公司却认为原约定的滞纳金违法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不同意支付。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没有完全支持张先生的主张,而是判决:
1. A公司应向张先生返还投资本金35.5万元;
2. A公司应向张先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扣减已付2万元)。
看到判决结果,张先生感到有些意外。A公司白纸黑字承诺的高额违约金,法院为什么就不支持呢?


PE法智点评

1.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当事人可以申请调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也即是说,违约金并不是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一个数额或者计算的方式,法院就一定能支持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法院适当调减。像A公司一样约定了高额违约金又反悔的当事人,实务中比比皆是。

2. 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
当然,并不是违约方主张调减违约金,法院就一定会认可。法律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并没有确定性规定,违约金是否应当减少、减少后的最终数额一般是由法官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等进行自由裁量,从实务来看,一般会参考如下标准:

(1)对于一方当事人承诺还本付息的投资类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收益、利息损失或违约金总计过高的,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进行调减。本案法官在A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方面显然也参照了该规定,未全部支持张先生的主张。

对于其他合同,法官的参考标准一般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结语
有时候高额的违约金,只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取信另一方的手段,千万不要看到合同中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就瞬间安全感爆棚,最后到手的钱差了一大截,才发现满满都是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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