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未约定保底条款,为何也需返还投资款?

导读
如今,私募基金风头正盛,也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踏入私募的投资圈。许多投资者在签完基金合同后,并不关注资金的实际投向,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往往也利用此点对基金的资金进行暗箱操作,但最终吃亏的一定是投资者么?一起来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0日,小曹与私募机构A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A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拟设立B基金,小曹作为合格投资者自愿投资人民币200万元,认购B基金份额200万份,该基金的存续期限为6个月固定期限+2个月浮动期限,主要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及拟挂牌的股票,本次的投资标的为C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同时,该协议还明确约定,A公司不对小曹的投资“保本保收益”,双方同意风险共担、收益共享,任何一方不得因基金的投资损失而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
△案情关系图

协议签订后,小曹的丈夫代小曹向A公司支付了投资款200万元。后B基金期限届满,小曹未能取回投资款及相应收益,便起诉讼A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全部投资款项200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小曹的诉讼请求。

从小曹和A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内容来看,该公司并未向小曹承诺保底保收益,那么在基金期限届满后,该公司原本只需根据实际清算金额及小曹持有的基金份额向小曹支付清算资产即可,为何法院会判令A公司向小曹全额退还投资款项呢?

原来,A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了一份C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本来是想证明小曹投资的资金已确实用于认购C公司股票,但该证据显示的认购方却为一家合伙企业,并不是小曹,而投资金额为2020万元,与小曹的投资数额也不相符,且A公司无法证明该合伙企业与小曹或B基金有任何联系。因此,法院认为A公司未履行将资金投入到约定项目的合同义务(即未将资金用于认购C公司定向增的发股票),现基金期限已届满,小曹请求A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签订基金合同后,一定要时刻关注基金运作情况及资金去向

PE法智点评
上述案例对投资者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1.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并不是在签完基金合同后就能高枕无忧了,一定要时刻关注自己所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尤其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基金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拟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通过查询被投资企业工商信息等方式,了解基金(或基金管理人)是否已实际登记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基金运作情况,以确保基金资产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如投资者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的,应及时采取诉讼等应对措施,尽量减少自身损失。

2.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角度来看,并不是未向投资者承诺“保底保收益”就可以一劳永逸了,还应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无论出于何种考虑,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不应借用第三方名义进行投资,否则一旦出现本案所述的投资主体、投资金额与基金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投资义务,并需向投资者承担返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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