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全称“带薪年休假”,即对于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且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本文作者: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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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2019年即将余额不足,我们在此将为广大辛苦搬砖一年的小伙伴们科普一下年假这点事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承认年假的合法地位
早在1994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中,已经载明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至今的二十年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虽经过两次修正,这条规定还牢牢地占据着第四十五条的位置,这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广大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视。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年假怎么休
除此之外,我国国务院于2007年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了补充,其中第三条规定了职工享受年假天数的计算方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也就是说步入职场越久的劳动者,享有的年假时间越长。
第五条则规定了单位对职工年假的统筹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条规定不但说明了单位安排年假需要尊重职工的个人意愿,更明确了年假并没有“作废”这一说,当年没有享受年假的职工可以来年补休,还有可能获得3倍的工资报酬。
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年假天数规定
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通过第四、第五条对年假天数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对于法律小白来说,往往不了解这两条规定,无形中浪费了本应享受的年假。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刚刚跳槽入职新公司的小伙伴,同样有权享受年假,但年假的具体天数需按照第五条的办法折算。
四、道理我都懂,单位就是不让休年假,怎么办?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又不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位支付该部分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该部分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该部分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将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你对单位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然而单位的糟老头子还是不让你享受年假的话,单位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制裁,此外,若因年假而发生劳动争议,也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五、离职了,年假没休怎么办?可以换算成钱!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上文所说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辛辛苦苦搬砖一年的小伙伴们~世界那么大,赶快休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