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法智:私募行业风险及应对

中基协会长洪磊表示,针对伴随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出现的风险问题,应加快完善上位法体系,明确自律管理的角色定位,使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并举,共同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同时,大力发展多元调解机制,做到诉调协同,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前,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主要分为机构风险和产品风险。

首先,机构层面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类:一是“全牌照”业务引发利益冲突和风险传染;二是集团化倾向加剧导致“募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团队专业性缺乏。

其次,从产品层面来看风险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部分产品以私募基金名义申请备案,却实为存款;二是先备后募,以较小的募集资金获得备案通过后,在后续募集阶段再随意扩大募集规模;三是变相自融。

证监会2019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根据日前证监会2019年对私募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通报信息,证监会今年组织证监局对497家私募机构的交易合规性、流动性风险、非法集资风险,跨区域经营私募机构的业务和资金往来、产品嵌套情况,业务隔离、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有效性,自融自担和利益冲突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检查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情况,例如有些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有的机构则开展募新还旧、期限错配的“资金池”业务,偏离私募基金本源;还有一些机构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承诺保本保收益等违规募集行为。

“经过近几年的引导和发展,行业总体规范运作水平有所提升。” 证监会表示,“通过检查,各证监局督促私募管理机构进一步完善优化组织架构、合规风控、财务管理等制度,宣传创投基金相关扶持政策,引导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积极作用。”

对策及建议

2019年11月11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工作规则(试行)》。该报告从工作目标、工作机制、决策机制、结果展示、结果运用、异议申请等对做全方位解析,有助于投资者增加对私募机构的了解,同时也是私募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开端,有利于通过自查来化解和规避一部分风险。

在自律之外,通过完善上位法来保障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投资的利益也是十分有必要的。中基协会长洪磊在近日中基协主办的“中国基金行业纠纷现状及多元化解研讨会”上表示,建议在证券法扩展证券定义,将集合投资计划、债务融资工具纳入证券列举范畴;同时有针对性地出台“私募股权”条例,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效补充。

我们的观察

私募机构信用信息报告作为原本缺乏透明度的私募行业基础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进一步推动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促使行业规范进一步“优胜劣汰”。如果私募领域的上位法体系得到完善,再伴随新版《备案须知》的即将落地,势必会实现行业自律与行政、司法齐抓并举,共同发挥化解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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