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观察:你的担保人有几个身份?名副其实吗?

导读
不少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都会遇到私募机构安排第三方为投资者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投资者关注的重点往往只是购买的基金是否有担保,但对于担保人从法律上是否还具有其他身份,却并不在意,下文中的李先生便因此而吃亏。

案情回顾
2012年12月29日,李先生与A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约定李先生投资人民币500万元认购A公司设立的C基金,《认购协议》约定的基金偿付期为2014年1月10日,且B公司承诺对李先生的前述投资及预期收益承担保证责任。

C基金到期后,A公司未依约向李先生支付本金及预期收益,李先生于2014年2月13日与B公司签订了《代偿协议》,约定B公司对于李先生投资的本金和收益承担代偿责任,并约定了代偿款项的给付期限以及逾期给付的违约金。《代偿协议》签订后,B公司未履行代偿义务,李先生又得知A公司因涉嫌犯罪(涉嫌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为手段,向社会公众揽取资金)已被刑事立案。为尽快追回投资款项,李先生选择对担保人B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给付投资本金、预期收益及罚金。
李先生本以为法院一定能支持他要求B公司承担代偿义务的诉求,但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却发现C基金的《基金说明书》中载明该基金是由A公司联合B公司发起设立。也即是说,B公司的身份不仅是保证人,同时也是基金的发起人,鉴于中B公司的双重身份,李先生主张的保证责任无法与该基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独割裂。法院认为本案也存在经济犯罪嫌疑,故对李先生的起诉,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予以驳回。


PE法智点评
1. 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除了充分理解基金合同内容外,其他与基金相关的书面材料如《基金说明书》等也应仔细查阅,否则就有可能和本案中的李先生一样,到诉讼中才发现向其提供担保的B公司具有保证人和基金发起人的双重身份,为时已晚。

2. 在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前,若私募机构安排第三方为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担保的,投资者应仔细考察担保人的偿债能力、诚信情况及与投资机构的关联关系。除听取私募机构对担保人的介绍外,投资者可通过网络检索的方式自行查询担保人的工商登记信息(若担保人为企业)、涉诉情况、诚信情况、舆论情况等,一旦发现第三方为基金发起人(如本案的B公司)、空壳公司、有失信行为或有到期未偿还的大额债务的,可及时向私募机构提出更换担保人或者放弃购买该基金产品,以规避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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