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证券法》修订草案于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四审(以下简称“四审稿”)。今年是《证券法》诞生20周年,共经历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本次修订草案四审稿拟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修订历程:3次修正和1次修订
如果法律修改的内容较少,仅涉及部分条款,通常采用修正的方式,可称之为部分修改。而修订是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可称之为整体修改。
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是《证券法》诞生20周年。在20年间,《证券法》已经历了3次修正和1次修订,分别是: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本轮《证券法》修订时间周期较长,最早由十二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请审议。2015年4月、2017年4月、201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进行了三次审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读”,历时已超过四年。

“四审稿”的六大修改意见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报告提出了六大修改意见,包括了:
一是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规定证券发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同时,为有关板块、有关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的进程安排,留出法律空间。
二是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统一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具有证券属性的金融产品的管理办法,规范相关产品的发行、交易活动。
三是契约型品种(股指期货)可适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有关方面正在起草期货法,将来可纳入期货法调整。据此,证券法可不再就证券衍生品种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办法。
四是增加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在民事诉讼法框架内,结合证券民事诉讼的具体特点,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是进一步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成本,严厉惩治并震慑违法行为人。

关于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四审稿”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一至五倍,提高到一至十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三十万元(人民币,下同)至六十万元,分别提高到最高二百万元至二千万元(如欺诈发行行为),以及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如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五十万元至五百万元(如内幕交易行为)等。
对注册制的四方面规定
在注册制方面,“四审稿”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将发行股票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大幅度简化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四审稿”调整证券发行程序,取消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在信息披露方面,“四审稿”按照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要求,增加规定,要求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四审稿”还为注册制的发展和分布实施预留空间,增加了一条“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针对投资者诉讼的“明示退出、默示加入”
“四审稿”有针对性地完善了民事赔偿制度,赋权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规则,为受损害的投资者,提起代表人诉讼。
我们的观察
《证券法》的修订,是关系到亿万投资者切身利益的大事情,同时也关系到了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趋势,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四审稿”提高处罚力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将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我国资本市场来说,《证券法》的修订和注册制的全面推广,将加快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步伐。我们对此将持续保持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