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对基础设施REITs设立前、设立阶段相关税收政策作出具体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推行基础设施REITs的政策导向和引领。《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并可溯及既往。
一、《公告》的发布背景
在REITs设立的过程中,都会涉及池资产转入REITs的情况,在池资产获得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其在资产剥离环节就会出现较高的税赋问题,这也是目前困扰企业发行公募REITs的主要原因。
2021年6月,我国首批9个基础设施公募REITs试点项目上市(参考内容:太古观察:浅谈公募REITs的产品结构与税收),在文章中我们提到,首批公募REITs试点项目发布时,并无相关法律条文来解决这一新型模式的税收问题。同时,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出现也急需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文件出台,以促进其发展,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
2021年7月,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以下简称为“《958号文》”,《958号文》进一步更新和扩大了试点基础设施的范围。
截至2021年底共有累计11个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在深沪两市上市发行。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告》第四条,《公告》的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1.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在《公告》发布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只有满足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之间存在100%直接控制关系,且基础设施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才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显然,REITs项目通常不能满足《109号文》中关于“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条件,也就无法享受特殊税务处理。
根据《公告》第一条,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第一条减少了对于可享受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限制,且对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均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可享受税收递延
在划转资产后,原始权益人会向REITs出售项目公司的股权,然后再通过认购REITs的方式间接持有部分基础设施资产。在《公告》发布之前,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原始权益人在收到股权转让价款前就有了纳税的义务。
根据《公告》第二条,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可以享受两个层面的所得税递延。一个层面是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另一个层面是,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本条内容,有效降低了原始权益人的税赋压力。
3.《公告》不适用于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
根据《公告》第三条,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4.政策可溯及既往
根据《公告》第五条,《公告》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对于此日期前发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事项,可享受本公告所规定的政策。
我们的观察
《公告》的发布对于降低原始权益人的税赋压力,提高原始权益人发行REITs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就其意义而言,《公告》仅对原始权益人将自有资产通过划转方式转让资产进行了规定,但从已经发行的11个公募REITs来看,它们存在多种的内部重组方式。因此,对于其他方式的重组能否适用《公告》尚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除了企业所得税之外,《公告》对于REITs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是否享受优惠尚未作出说明。在此,我们也期待在后续的配套规则中,看到更加详细的规定。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本文相关法规:
- 《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