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私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适用简易备案核查程序:
一、产品存续期限介于3个月至10年之间;
二、产品结构简单、清晰,不属于结构化产品、FOF产品、MOM产品,未聘请投资顾问;
三、投资范围明确且全部投资于标准化资产,不涉及员工持股计划;
四、投资境内标的资产,不涉及以QDII、QDLP、QDIE等方式进行境外投资;
五、产品开放频率不涉及每个交易日开放;
六、产品估值遵循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摊余成本计量;
七、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恢复开展私募资管业务已满6个月。
本清单依据监管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