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合规观察:本周私募基金合规信息汇总

朝阳区开展私募基金现场检查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办发布了私募基金业务自查通知,要求私募管理人按照自查报告和自查情况表的要求,尽快在现场检查前完成自查,并在现场检查当日将盖章版的材料提交检查组。具体检查时间将在下周由负责每家私募管理人的检查组电话告知联系人。

截至2020年11月底,北京共有私募基金管理人4356家,其中注册地和办公地位于朝阳区的约有1300余家和2600余家。

根据检查清单,检查内容如下:
管理人登记情况;
基金备案情况;
混业经营情况;
私募基金产品风险情况;
私募基金特别事项。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向北京证监局提交自查报告,内容包括:
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有关情况;
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情况;
集团私募基金业务风险情况;
集团私募基金业务业务整改情况。

此次现场检查,监管部门主要是核查管理人的实际办公地点和运营情况和关联方与交叉业务、业务隔离等情况,以及私募基金业务风险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自查报告,其需要重点说明关联方涉及基金销售、P2P、小贷、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等业务的情况、实际控制人或集团公司下所控制的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各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运营和资金使用情况。

配套《私募加强规定》,管理人工商注册新进展!
2021年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登注函〔2021〕16号)。

《通知》明确指出,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的登记。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将上述经营范围表述同步更新至《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通知》是对1月8日晚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加强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配套内容。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此前,在工商注册选择经营范围时并没有相关经营范围。因此,《通知》的发布对于基金管理人按照《私募加强规定》进行整改和工商登记等提供了实际可操作层面的支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关注合规方面
在强监管的大背景下,私募基金即将迈入16万亿时代。这就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从自身的合规工作做起,让私募基金回归投资和私募的本源。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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