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千万条,合规第一条,浅谈私募机构高管离职。|PE 法智

导读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离职的一般程序是先向公司提出申请,然后就是交接工作和办理相关的手续,整体上比较简单,也不会占用很多时间,如果是公司高管,可能会略微复杂一些。但是如果是私募机构高管打算离职,那程序上就要复杂的多,最重要的是离职千万条,合规第一条。

作为经过层层遴选好不容易入职的私募机构高管,离职并不是一张写着“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纸条那么轻而易举,而是要一(bú)丝(yàn)不(qí)苟(fán)地经所在私募机构、基金业协会甚至是当地工商局办理离职后,才能潇洒走一回。

所以,广大的私募机构HR们,在为高管人员办理离职时,务必follow以下几条——
一、确认是否需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发生变更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二、确认是否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时,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也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及时报告基金业协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确认是否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七条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五、及时选好接班人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第十二条规定,原高管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聘任工作,且要求继任的高管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对于有意离职的高管们,则要get以下几条:

一、 可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强制离职
实践中,不少私募机构高管人员都遇到过早已离职,但原任职机构却一直没能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重大事项变更(适用法定代表人变更)或高管人员离职备案手续的情况。现根据《私募基金高管从业资格办理强制离职流程提示》的规定,已离职的私募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可联系原机构办理重大事项变更和离职备案,也可向协会申请办理个人强制离职,需准备的材料如下:

申请强制离职需要准备的材料
1. 经公证的由原任职机构出具的离职证明,或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 经公证的与现任职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人事情况说明(未就业人员出具);
3. 个人身份证件扫描件;
4. 个人承诺函(承诺上述材料真实有效)。
上述材料应打包发送至基金业协会指定邮箱“rygljs@amac.org.cn”,并应在邮件标题中标注“强制离职申请”。材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收到相关材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
需注意的是,对于担任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高管人员,应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然后才能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强制离职申请。


二、不要频繁跳槽
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业协会将重点关注变更原因及高管人员的诚信情况。如不想成为基金业协会重点关注对象,高管人员们就不要频繁跳槽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