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

10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认定规则》),该《认定规则》作为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重要配套文件,拟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界限、认定标准及监管安排。


《认定规则》是《资管新规》的配套措施
根据《资管新规》第十一条,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认定规则》对于标准化债权的要求与《资管新规》一致,同时还明确提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依法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证券,主要包括:

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公司债券
企业债券
国际机构债券
同业存单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票据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

《认定规则》明确了哪些属于非标
根据《认定规则》,不符合本规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债权类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存款(包括大额存单),以及债券逆回购、同业拆借等形成的资产除外。

根据《认定规则》以下产品属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债权融资计划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收益凭证
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
以及其他未同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的为单一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的各类金融产品,是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如何度过过渡期?

未被纳入本规则发布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在《认定规则》过渡期内,可豁免《指导意见》关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过渡期结束后尚在存续期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标债资产认定程序

《认定规则》明确由为债权类资产提供登记托管、清算结算等基础设施服务的基础设施机构作为申请主体,向人民银行提出标债资产认定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认定规则》第二条所列条件及有关规定对相关债权类资产进行认定。

近年来,由于非标债权资产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监管层面对于非标产品从严规范是大势所趋。但是从严规范并不是一刀切死,掌握好节奏和力度,对于《资管新规》进一步落实有重大意义。

目前,《认定规则》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虽有调整空间,但是整体上不会有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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