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准入办法》”)。《准入办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将偿付能力指标、风险综合评级和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作为新设机构的综合考量依据,提升了保险分支机构的准入门槛。
保险公司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实现地域扩张和业务增长是较为常见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保险公司来讲成本较高,因为其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团队和前期职场建设。从保险公司的合规角度来讲,其需要在监管明确的可展业区域,投入大量人力与财力,以达到监管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适用属地监管
银保监会根据《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将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属地监管类。
根据《准入办法》,保险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管的职能,与保险公司属地监管改革构成了衔接。
提高偿付能力、新增公司治理评估及反洗钱等要求
《准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应符合的条件。在偿付能力上,《准入办法》要求申请人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不低于75%。
同时,《准入办法》还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要求保险公司在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时,需要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且上一年度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为C级以上,并具有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此次,《准入办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增加了保险公司申请筹建省级分公司时需要符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和符合准备金的相关监管要求。
禁止设立的情形
《准入办法》此次针对保险公司禁止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其共有四条禁止设立的情形和一条兜底条款。
从禁止设立的情形中我们不难看出,《准入办法》对保险公司及下辖与拟设机构同一层级机构的工作人员、罚款数额以及是否发生过重大信息安全事项给予了明确的禁止标准。
今年以来,从监管信息上看,不少保险公司的罚没都超出了禁止设立情形相关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他们将无法设立同级的分支机构。
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的改建与变更营业场所
根据《准入办法》,保险公司除了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外,还需要提交改建报告。在改建报告中,保险公司需要对改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说明,以及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进行相应的说明。
保险分支机构在变更营业场所时同样需要提出申请,但是营业场所的变更必须在申请设立时确定的经营区域内。对于该分支机构现有场所增加或减少面积的,需要在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我们的观察
《准入办法》统一和整合了近年来出台的相关监管规定,同时对现有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规范性和系统性。同时,《准入办法》提高了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体现了监管趋势日渐增严的态势,也迫使保险公司调整策略,改变短期内通过“抢地盘”这种方式来占据市场主动的传统方法。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