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应急征用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全国上下各级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各种严格、有效的管控措施。同时,由于医疗资源的不足也会向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进行行政征用,例如口罩、房屋、邮轮、酒店、学校宿舍等。本文将简要分析应急征用的法律问题。

应急征用的法律依据
2003年“非典”疫情过后,我国全面加强以“一案三制”(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法制)为核心内容的应急体系建设,催生了大量应急法律规范。《物权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综合性法律对政府应急征用作了原则性规定。此外,一些专项领域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等,分别在其所调整领域内规定了原则性的应急征用条款。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应急征用的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
从《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中我们不难看出,应急征用的主体只能是政府部门。

此外,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设立的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和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也是有权实施应急征用的。

应急征用的法律程序
我国现行法并没有对应急征用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应急征用一般包含如下程序,通知征用——征用清单——归还物品——给予补偿。

在征用过程当中,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应该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同时,这些单位和个人还有协助义务、移交义务以及为征用配备必要人员的义务。

应急征用的补偿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如前文所说,因为有了征用清单的存在,所以征用物品是归还还是补偿也就有了相应的计算方法,对于可以返还的应当返还,对于不能返还或者发生损耗或者灭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对于应急征用的补偿问题,《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均作出了“应当给予补偿”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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