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10月24日,最高检联合最高法、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通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给予程序上从简或者实体上从宽的处理,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历史沿革
2016年11月“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工作试点。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平均适用率为40.1%,重庆、天津、江苏等省份平均适用率已经超过70%。

基本原则
根据《指导意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


同时,还需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和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

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根据《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什么是认罪?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需要注意的是,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什么是认罚?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什么是从宽?
“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安徽首例二审案件使用认罪认罚从宽
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网消息,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中,积极尝试,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二审法院支持。日前,芜湖市中级法院经对该上诉案公开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这也是安徽省检察机关首次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被告人端某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认罪认罚从宽不是“辩诉交易”
相比认罪认罚从宽,我们难免会想到“辩诉交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俗的说,辩诉交易就是在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


与“辩诉交易”相比,根据《指导意见》法院必须进行案件的实质审查,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法院应建议作出调整。所以说,法院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是保证实体公证和程序公证的必要程序。因此,从本质上“认罪认罚认宽”是不同于“辩诉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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