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聚焦《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发布

2021年10月19日,《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于23日起发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1日。这是我国《反垄断法》自发布以来首次修正,《修正草案》共修改24条、增加11条,加大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有效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我国反垄断领域的立法及发展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实行。《修正草案》是自《反垄断法》发布13年以来的首次修正。13年以来,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迅速发展,该领域内的垄断问题也日趋严重,例如强制“二选一”和大数据“杀熟”等现象。在此次修正中,也针对该领域的垄断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处罚力度大幅增加,可入刑

《修正草案》全面提高了现行反垄断法的处罚上限,具体如下: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其处罚上限从零调整为五百万元以下;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尚未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其处罚上限由五十万元调整为三百万元;

经营者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的,其处罚上限由五十万调整为三百万元。

同时,《修正草案》还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其处罚上限为一百万元。

在现行的《反垄断法》中,仅对拒绝提供反垄断调查信息材料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构成犯罪的行为和反垄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对实施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在《修正草案》中,则增加了对于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新增条款明确了立法机关对于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修正草案》与互联网发展与时俱进

《反垄断法》实施后的这段时间,正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出现了诸如“360大战QQ”,以及最近的阿里和美团因强制实施“二选一”的而收到巨额罚单的著名事件。

近年来,通过技术和资本的优势,形成了少数互联网平台占有绝大部分市场的情况,部分平台还通过自身的市场地位作出诸如大数据“杀熟”和强制“二选一”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2020年以来,针对此行为逐渐开展了相关整治行动,并在2021年2月7日,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修正草案》中,新增了“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并明确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设置障碍,对其他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事实上,《指南》以及近期的互联网反垄断治理行为所针对的主要都是上述问题。但是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一直是个难题。在此,我们也建议除了需要建立相关细则外,还应建立一种专家认定的体系,以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

新增“安全港”制度

“安全港”制度,概括来说就是对低于该标准的经营者所实施的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不会介入调查。对此,《修正草案》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该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虽然《修正草案》明确了这一规定,但是对于这一标准的具体数值并没有明确。一旦明确,这一数值将为经营者是否涉嫌和需要接受反垄断调查提供参考。对于此数值,欧盟设置为30%、俄罗斯为35%。

我们的观察

《反垄断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其对于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等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修正草案》的推出,进一步完善了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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