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不可靠实体清单》近期发布!

导读
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是指对不遵守市场规则,背离契约精神,出于非商业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外国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清单。商务部发言人高峰在7月11日的记者会上表示:“不可靠实体清单”正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将于近期发布。本文将简述《不可靠实体清单》的法律背景及未来方向。

2019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称,中国将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

2019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称:“不可靠实体清单”正在履行相关的程序,将于近期发布。



哪些实体会被列入该清单?

在2019年7月11日的记者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给出了4条评判准则,
1、不遵守市场规则的;
2、背离契约精神的;
3、处于非商业目的对中国企业实施封锁或断供的;
4、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实体或个人。

高峰表示,对于绝大多数守法合规经营的外资企业,完全不必担心,其正常的经营活动不会受到任何影响。中国政府会切实保障所有在华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可靠清单的法律依据

根据商务部发言人高峰的发言,我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

如果我们具体到法条,可以具体到《对外贸易法》第7条、《反垄断法》第17条和《国家安全法》第19条、第59条。

根据《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据《反垄断法》第17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满足此法条的两个条件为“经营者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和“以不正当理由去滥用其支配地位”。何为不正当理由就成了讨论的关键,此法条并非禁止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方,只是该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时才受到管制。

正当理由应该是有因有果的理由,既要考虑到原因的正当性也要考虑到结果的正当性,如果是主动封锁,或者直接停止供货等歧视性的措施,这种行为一般不会被认为是正当的。

根据《国家安全法》第19条,59条:

第19条:“国家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全预防和化解经济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保障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经济利益安全。”

第59条:“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这两条是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性,正好符合了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出台背景。


入围《不可靠实体清单》后的影响

虽然现在没有任何官方文件说明入围《不可靠实体清单》后会有什么样的影响,但是我们从字面上不难理解,一旦企业入围这个名单,想必他在中国甚至在全世界的经济活动都会受到巨大影响。

如果入围了,恐怕该企业就成为了重点关注的对象,美国在过去曾经发布过实体名单,对于入围的企业,如果美国的其他企业要想和入围企业产生业务往来的话,需要经过美国政府的批准,而批准的概率是相当低的。至于入围我国《不可靠实体清单》后的措施,还要等商务部出台具体细则。

总结

《不可靠清单》并非我国首创,我们可以认为该制度是对其他国家对我国企业实行打压的反制。同时,这个制度也在提醒所有与中国市场有关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取得成功的同时,不要做有损于中国且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对于《不可靠实体清单》我们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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