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简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

导读: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2019年7月31日刊发了一份咨询文件,就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的提案征询意见。2020年7月9日,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有限合伙基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在香港正式建立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简称“LPF”)制度。《条例》将于2020年8月31日起正式实施。

一、《条例》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香港作为亚洲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引进了许多先进的基金结构。但是,基金类型的多样造成了法律框架构建和监管上的困扰,现有的法律规范不能满足各类基金的制度要求。以私募股权基金为例,私募股权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一种,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类别,受到风险承受能力较高投资人的广泛欢迎。在香港,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在《条例》出台之前,这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只能选择适用《有限合伙条例》这一传统的法律规范,却缺乏适合作为这种特殊融资工具的法律载体。且传统的《有限合伙条例》只是为了规制传统的商业交易制定,对私募股权基金等众多类型的基金缺乏针对性的监管条款。

另外,随着开曼群岛2019年《经济实质法》的生效和2020年2月《私募基金法案》的通过,开曼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日趋严格,在开曼设立的基金考虑移出。

《条例》的出台,一方面为在香港成立的基金引进全新的法律框架—有限合伙基金。另一方面,也为来自开曼群岛的私募基金营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以便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将香港作为新的首选地。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11部分,包括基金注册、登记及索引、营运、除名及撤销、解散及清盘、形式变更、罪行、杂项条文以及附带修订和相关事宜等,并明确了有限合伙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条例》的主要内容有——

1.基金的适用对象
《条例》对“基金”的定义相对广泛,将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与项目基金、特殊情况基金、不良资产基金、信贷基金以及混合基金等各种类型的基金都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为绝大多数类型的基金都提供了有限合伙基金制度,有利于吸引各类基金在香港注册和发展。

2.基金的注册程序
《条例》规定了基金注册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资格,注册的材料和信息,负责的注册机构,注册费用等。《条例》为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的注册程序申请注册私募基金提供了明确指引。

3.基金的参与主体
《条例》规定了有限合伙基金的参与主体。参与主体包括一名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一名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一名投资经理,一名基金负责人,一名第三方审计,一名香港律师,并规定了上述主体需要满足的条件。《条例》针对不同主体的功能提出了不同要求。《条例》对上述参与主体的规定既有利于各类主体针对不同的基金类型和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也有利于保证基金在监管框架之下的正常运行。

4.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保障
《条例》规定了若干有限合伙人的保障条款。比如有限合伙人不对普通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基金中的任何其他有限合伙人负有信义义务;除非有限合伙人参与了有限合伙基金的管理,有限合伙人仅在其认缴出资额(协定注资)的范围内承担有限合伙基金的债务和责任;不披露有限合伙人名册等。《条例》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和《有限合伙条例》中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人的规定衔接,对吸引投资人投资有限合伙基金发挥积极作用。

5.合伙人的契约自由
《条例》规定了有限合伙协议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清单。比如有限合伙人的权益转让;合伙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和义务;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安排,包括注资、撤资、收益分配等。《条例》给合伙人以较大程度的契约自由,为有限合伙基金的设立提供了较为开放的约定空间。

6.基金税收优惠
《条例》规定,有限合伙基金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印花税的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有助于减轻有限合伙基金的资金压力,对有限合伙基金的建立和流入发挥积极作用。

7.基金的除名和撤销
《条例》规定,如某有限合伙基金不符合新条例的资格规定,或没有投资经理,或没有负责人,或设有获授权代表而没有获授权代表,或注册后两年内未运营或未经营基金业务或该基金的全部合伙人均属同一公司集团之中的法团,则公司注册处有权按法定程序将该基金自《基金登记册》除名;有限合伙基金也可以经由普通合伙人申请撤销该基金的注册而不再存续,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由此可知,《条例》对基金的除名和撤销要求相对严格,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入除名和撤销程序。

8.罪行
《条例》规定了若干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包括声称是有限合伙基金的罪行、假装经营有限合伙基金业务的罪行、没有遵从指示的罪行、销毁文件的罪行、虚假陈述的罪行、以及看来是但并非以符合有限合伙协议的方式解散有限合伙基金的罪行等,并针对上述罪行规定了刑罚。《条例》对罪行的规定有利于规范有限合伙基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基金运行环境。

我们的观察
《条例》首次建立了有限合伙基金的法律框架,有利于投资主体进入香港基金市场,进一步维护香港作为亚洲首要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正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所言,香港锐意发展成为国际资产及财富管理中心,新《条例》在这方面的政策上迈进一大步,有助吸引投资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创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营运,进一步发展香港的私募基金市场,带动对本地相关专业服务的需求,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条例》实施情形如何,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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