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9年12月26日前通过指定途径,提出自己的意见。
增值税法的发展过程和立法必要性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根据《条例》授权,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16年3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称《36号文》),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原营业税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全面取消营业税,调整完善《条例》相关规定。
经过了数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从目前来看,增值税法立法条件成熟。为以法律形式巩固改革成果,按照保持现行税制框架总体不变以及保持现行税收负担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财政部整合了《条例》和《36号文》等,适当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9章47条,其基本延续了《条例》的规定,为巩固营改增成果,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将“销售金融商品”从“服务”中单列,即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适用范围、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且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口货物的收货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
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选择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哪些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应税交易,是指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其中,销售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的所有权。销售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税率和征收率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规定的税率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将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等适用税率调整为13%;将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的适用税率调整为9%;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金融商品的适用税率为6%,保持不变。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过渡期安排
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发布前出台的税收政策,需要延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最长可以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五年止。
我们的观察
增值税立法是对税制改革成果的巩固,但是还有一些条款需要去认真讨论。比如关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定的某些情况,还需要去做结合实际的讨论。再比如关于纳税时点的问题,也需要在细节上进行讨论。
总体来说,增值税立法规定和明确了营改增和减税降费的重大措施,是对已有的改革成果进行了补充和明确。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