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导读:1月7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和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我国农民工数量已接近3亿人
根据2019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报告显示,2018年我国农民工总量为28836万人,比上年增加184万人,增长0.6%。在农民工总量中,在乡内就地就近就业的本地农民工11570万人;到乡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17266万人。1980年及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量的50.5%,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

对于数量众多的农民工,农民工的薪资问题一直是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2018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48.1万余件,同比增长7.6%。其中,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29.3万件,同比增长2.4%。2019年上半年,农民工受援人次达28.6万人次。

《条例》的诞生过程
2019年8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9月12日。

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条例》的内容
根据《条例》,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考虑到工程建设领域是农民工用工数量集中的领域,《条例》对此做了特别规定。《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条例》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并推行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我们的观察
《条例》的出台,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确立了具体的惩戒标准,更围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不同环节,充分发挥行政、司法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了部门协同、联防联治的机制,还帮助建立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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