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禁止高空抛物

导读: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的问题一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最高院曾在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高空抛物构成犯罪的,最高可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高空抛物是侵权责任领域中的热门话题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这标志着属于《民法典》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同时也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草案由民法总则与各分编草案“合体”而来,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及附则,共1200多个条文。由于本篇文章写于《民法典》发布之前,故仍旧以《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内容为基准。

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归责原则和责任主体的问题一直是《侵权责任法》实践中的热门话题。在一些案件中,由于难以确定肇事者,最终判定全楼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这种“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对于无辜的业主来说实际上是有失公允的。

此次《草案》中对于高空抛物问题增加了禁止性规定,并且进一步地明确了补偿人的补偿权、建筑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机关的调查义务等。因此《草案》在实行之后目前“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局面将会被改变。

《草案》将高空抛物明文禁止
根据《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将《草案》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与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比,《草案》中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规定,明文禁止高空抛物。其次,《草案》增加“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了侵权人承担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不仅是对司法实践的积极回应,而且也是以立法的形式对自己责任原则的重申。

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草案》中还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导致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利于受害人对其损失寻求赔偿,增强了对受害人的救济,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另外,《草案》增加了“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明确有关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并将调查作为认定“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前置程序,有利于实践中具体侵权人的确定,进一步有利于受害人向具体侵权人寻求赔偿,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无辜的可能加害人的经济损失。

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在实践中,关于高空抛物侵权的事件,受害人不负举证损害行为的责任,而是可能加害人证明侵权行为不可能存在。在具体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建筑物内所有的住户将承担此事件的举证责任。一旦某住户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都与自己无关时,此住户就能免责。

相比《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增加了若共同承担补偿责任的用户找到真正的侵权责任人时,可以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此项内容的增加对于找到真正的侵权人,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关案例:业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责任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017)陕01民终4620号
2015年2月28日,杨某的车玻璃被钢珠损坏,于是杨某和其朋友程某、乔某、任某和李某一起到达现场查看车辆被损坏的情况。程某当时站在该小区13号楼05户型窗外北边的草坪上、并面对着13号楼站立。在程某等人谈论车玻璃被损坏之事件的过程中,程某仰面抬头向上看,被另一颗落下的钢珠打到了右眼,导致程某右眼受伤。2016年6月27日,程某诉至法院,要求包括刘某等27人在内的所有案发小区13号楼1单元05户型的第1至第27层所有业主向程某赔偿损失。庭审中,业主刘某举证证明在程某受伤的事发当天其全家人都已外出,不具备作案时间,且认为其居住在一楼,不具备高空抛物的条件。

裁判结果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的钢珠属于不明抛掷物的范围。根据《侵权行为法》,1单元05户型的所有业主应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但业主刘某提交的证据充足证明了其不可能是侵权人。因此判令程某要求一楼的房屋使用人刘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其余业主共同承担对程某的补偿责任,补偿数额以程某的直接损失为限,即每户赔偿金额为2320.26元。其余的业主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对程某合理损失计算范围有误,判决由每户支付的补偿金额应予增加至3000元。

我们的观察
《草案》中侵权责任编新增的这款规定大大扩展了现行《侵权责任法》中八十七条的内容。《草案》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仅表明了法律“令行禁止”的鲜明态度,还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高空抛物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新增的法条还赋予可能加害人追偿权,在能够确认真正侵权人时,可以依法向真正的侵权行为人追偿。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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