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简读《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关于股东的分类及要求

导读
2019年7月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规定》),并重启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股权规定》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配套规定》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申报文件要求以及实施《股权规定》的过渡期安排。本文将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关于股东分类及要求做简读与简析。

一 适用对象根据《股权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二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原则根据《股权规定》第三条,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 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 证券公司的股东分类及要求

根据《股权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分为持股权5%以下的股东、持股权5%以上的股东、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四类。

1、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条件要求:
(1)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信誉良好,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 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 刑罚执行完毕未逾 3 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 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 
(2) 不存在长期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治理结构缺失、内部控制失效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3)股权结构清晰,逐层穿透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中原则不允许存在理财产品,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4) 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 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 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 3 年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2、持有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条件要求:
(1)符合持股权5%以下股东的条件要求;
(2)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的情形;
(3)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的情形;
(4)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5)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3、主要股东定义:指持有证券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持有 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条件要求:
(1)符合持股权5%以上股东的条件要求;
(2)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具备与证券公司经营业 务相匹配的持续资本补充能力;
(3)公司治理规范,管理能力达标,风险管控良好; 
(4)开展金融相关业务经验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相匹配,能够为提升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提供支持; 
(5)对证券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制定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4、控股股东定义: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或者持股比例不足 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条件要求:
(1)符合主要股东的条件要求; 
(2)入股证券公司与其长期战略协调一致,有利于服务其主营业务发展; 
(3)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推动证券公司长期发展有 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 
(4)对保持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防范风险传递、 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

对于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 3 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最近 3 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最近 3 年规模、 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行业前列。

控股股东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总资产不低于 500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200 亿 元人民币;
(2)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

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特殊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总结
我们可以看到,《股权规定》优化了对证券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股东的数量化指标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的要求。

《股权规定》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以下基本制度安排:一是推动证券公司分类管理,支持差异化发展;二是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三是内外结合,实现全程监管。强化内部管理要求,落实主体责任。

《股权规定》实施后,证监会将相应更新证券公司设立审批等行政许可服务指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依照《股权规定》、《配套规定》和服务指南的要求,依法报送证券公司设立、股权变更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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