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就《<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修订是《反垄断法》出台以来首次规模较大的修订,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
明确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对比现行《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做了如下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其中第二款是增加条款,明确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的工作
对比现行《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在第十条第四项中,将国家反垄断委员会的职责由“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修改为“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增加了“公平竞争审查”这一项职责。
扩大了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对象的范围
现行《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垄断协议,在“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增加了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和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扩大了禁止对象的范围。
增加了证明相关协议达成的必要性内容
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适用关于反垄断协议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此条款中增加了“经营者需要证明所达成协议是实现相关情形的必要条件”,此条款的增加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需要证明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垄断相关细则
伴随我国互联网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体量较大的互联网经营者,同时互联网经营者相比线下经营者也更容易达成垄断协议。“征求意见稿”提出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明确对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处理办法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调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经营者已经实施集中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救济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扩大了关于经营集者中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
对比现行《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将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由“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改为“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扩大了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明确了不能中止反垄断调查的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涉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前三项的,不得中止反垄断调查。第十五条前三项的内容是: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采购市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事实和证据表明申报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实、不准确,需要重新审查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依法进行调查,并撤销原审查决定。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报告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并就报告事项和提供的资料作出说明。
大幅提升处罚力度
现行《反垄断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征求意见稿”: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威胁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行政机关和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和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对其他单位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或者销售额难以计算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经营者集中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罚款的情形。
明确追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
对比现行《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当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的观察
对于此次“大修”,市场监管总局表示,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此次“大修”通过大幅提高处罚力度的上限,加大了违法成本,这也反映了我国放宽准入限制,加强事后监管的监管思路,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