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12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做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

消费税法的历史沿革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选择烟、酒、汽柴油等部分消费品开征消费税。
2008年11月:根据消费税历次政策调整和改革情况,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从1994年到2018年,共累计征收国内消费税105,176亿元,其中2018年征收10,632亿元。

消费税的缴纳主体和应税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纳税人在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环节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纳税人自用未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消费税。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关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了整合,统一表述为在我国境内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并对消费品自用情形进行单独表述。

消费税的计算方式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关于应纳税额计算。《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的现行规定,为避免专业名词产生歧义,《条例》中“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调整表述为“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对销售额定义的修改
《条例》中对于销售额的定义为“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征求意见稿》对《条例》中对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即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消费税的抵扣政策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关于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抵扣政策,同时按照现行政策,对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十项抵扣政策进行明确,涉及卷烟、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成品油、啤酒、葡萄酒、高档化妆品等,对于抵扣凭证管理也进行了规定。

消费税的减免政策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条例》中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同时,根据消费税政策调控的特点和税收政策实践,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消费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增共治条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海关、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消费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税共治条款,明确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税务机关消费税管理活动,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利于维护健康公平的消费税法制环境,也有利于后续消费税改革的顺利实施。与增值税法草案保持基本一致。

我们的观察
相比国外的消费税,我国的消费税目前属于特种税,且税基窄。在我国,除了金银和钻石首饰、超豪华小汽车是在零售环节征收,而卷烟是在批发环节加征之外,大部分消费税的纳税人都是生产厂家,消费者无须直接缴纳。

就《征求意见稿》总体来看,其延续了消费税基本制度框架,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同时,将已实施的消费税改革和政策调整内容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内容,做出适当调整和完善,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附: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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