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政府投资条例》

导读
2019年7月1日,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律《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条例》共七章三十九条,对政府投资的法治化、规范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条例做重点解读。

一 政府投资的范畴及定义
根据《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二 政府资金的投资方向

根据《条例》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体现了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政府投资是政府合理的对经济干预,解决市场失衡及失灵的问题,其在基础及公益性投资领域承担着推动发展的责任。

三 政府投资的形式

根据《条例》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四 政府投资的决策过程

对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根据《条例》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根据《条例》第十条,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投资主管部门还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项目必要性,项目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法律合规等方面作出是否批准项目的决定。

《条例》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明确了项目单位需要准备的文件,同时还明确了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方式及审查事项。这些要求从法律上减少了盲目投资及错误投资的可能性。

五 项目的监督管理

根据《条例》,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进度的相关信息。


《条例》出台的相关影响

当我们谈到政府投资,就不得不说PPP,《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这条规定使得社会资本方在参与PPP项目时需要关注参与的项目是否被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投资条例》的出台是规范,有效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促进文件,鉴于过往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高效把控后续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但地方政府也要出台相关细则和办法,对条例在各地区的实施进行配套衔接,同时也要求政府各部门对于政府投资条例要求的内容进行充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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