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主板、创业板再融资制度启动修订

2019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主板再融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再融资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今年四月,就有媒体报道证监会拟修订再融资政策,此次拟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精简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

本次修改主要内容
1. 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 9 条第 1 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 2 年盈利的条件;
2. 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 9 条第 5 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
3. 修改《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 11 条第 1 项的规定,取消创业板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的条件,将其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

4. 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 37 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 15 条的规定,将目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数量分别不超过 10 名和 5 名,统一调整为不超过 35 名;

5. 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 38 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 16 条的规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和锁定机制,将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 折改为 8 折;将锁定期由现在的 36 个月和 12 个月分别缩短至 18 个月和 6 个月,且不适用减持规则的限制。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与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保持一致;

6. 修改《主板再融资办法》第 47 条、《创业板再融资办法》第 38 条的规定,将再融资批文有效期从 6 个月延长至 12 个月;

7. 修改《实施细则》第 7 条的规定,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的规定,即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但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等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影响
在新政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至今,已经有5家公司公布了最新的定增融资方案。本周陆续有上市公司撤回在新政征求意见稿发布前的旧方案,计划将再融资方案回炉重造,同时也有更多的公司正抓紧时间制定定增方案。

我们的观察
再融资相关政策修订,为企业的再融资松绑,上市公司融资的积极性提高,融资的规模也会上升。长期来看,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对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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