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亮点解读

导读: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最大亮点就在于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合同成立时的4倍LPR,本文将简要介绍此次修改的部分亮点。

民间借贷的定义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超出四倍LPR利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根据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4倍计算,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9日的民间借贷行为,其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下调至 15.4%,与之前规定的两线三区相比大幅下降。

从《规定》第二十六条我们不难发现,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主要取决于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那么这个LPR到底是多少,在哪里发布?每年会有变化吗?

LPR是什么?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是由具有代表性的报价行,根据本行对最优质客户的贷款利率,目前,LPR包括1年期和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

LPR是变化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由各报价行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9时30分公布,公众可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查询。

△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日LPR数值变化

2020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为3.85%,较上一期下降20个基点,是自2019年8月LPR改革以来,降息幅度最大的一次。2020年4月20日至今,一年期LPR一直为3.85%。

合同成立的时间该如何认定?
根据《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从第九条中我们不难看出,无论以什么方式进行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都是在借款人收到款项,或者得到可支配财产的权利之后,合同才成立。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是否可以额外计算?
很多出借人为了获得高额利息,经常会在借贷合同中以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手续费等方式变相提高实际利率。也许从字面上看,上述项目并非利息,但是根据借款人的还款金额与本金来看,其实上述项目的本质就是利息。

根据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出借人在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的,出借人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四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部分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以支持。

因此,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和保证金等各种项目,是不可以额外计算的。

套取贷款转贷等违反相关法律的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将自己的贷款转贷出去,以赚取利差。根据《规定》第十四条,这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无效。当我们仔细阅读《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出的六种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时,我们不难看出,这六种情形的共同之处都在于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法律。一旦借贷合同被认定无效,出借人的本金将不被法律保护。

我们的观察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以形式灵活、手续简便等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是同时也出现了诸如利率过高等多种问题,因此急需要规范和保护,此次修改也是落实了《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

对于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而言,并非越低越好。利率保护上限高了将不利于保护借款人,反之则会降低出借人的积极性,减少民间借贷的资金供给,造成供不应求,从而转向地下借贷市场,进一步提高了借贷利率。因此,将保护利率维持在一个合适的水平是符合社会经济规律的。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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