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一部电影,三种侵权!一不小心就侵权!

导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电影《九层妖塔》侵权案,二审判决认定将小说改编成电影的行为,侵害了小说作者张牧野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此前《九层妖塔》因字体和插曲均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赔偿原作者5万元人民币

电影《九层妖塔》改编自作家“天下霸唱”(真名张牧野)创作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小说。上映后,观众对其的评价是“与原著差了十万八千里”。随后,原著作者张牧野将该电影导演及出品方起诉至法院,以被告侵犯小说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判断合法改编行为是否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不能简单依据作者表达意愿这一主观标准来判断,应重点考虑改编后的作品是否损害了原作品作者的声誉。因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牧野的社会评价降低、声誉受到损害,故仅支持了原告关于署名权被侵害的诉讼请求。张牧野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何为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在上述案件中,原著讲述的是摸金校尉利用风水玄学探险的故事,其原著主角是胡八一、Shirley杨。电影《九层妖塔》却将小说的主角胡八一、Shirley杨分别设定为羿王子后裔及具有异能的鬼族后人,其故事主线也变成了超能力后人和各种怪兽战斗的故事,原著被改编的面目全非。

因此,二审法院审理认定,在获得对原作品改编权的情况下,改编作品所作改动应当符合必要限度。《九层妖塔》的改动是对涉案小说主要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核心表达要素的大幅度改动,对作者在原作品中表达的观点和情感做了本质上的改变,因而构成了对原作品歪曲、篡改,判令三被告赔偿张牧野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插曲侵犯陈彼得六项权利,赔偿其30万元人民币

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歌曲《迟到》被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其词曲作者是台湾著名音乐人陈彼得(陈晓因)。

“2017年5月,我发现在未经我授权的情况下,《迟到》被中影公司等四被告出品的电影《九层妖塔》作为插曲及情节使用,侵犯了我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发行权、摄制权等六项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晓因是音乐作品《迟到》的词曲作者,确认陈晓因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法院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陈晓因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修改权,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迟到》的词曲作者陈彼得(陈晓因)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根据中国《著作权法》 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字体侵权,7个字被判赔偿14万

2013年12月,向佳红向广东省版权局申请作品名称为“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向佳红发现在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他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他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他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

△“华夏日报”为侵权字体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认为,书法的书写虽然受限于汉字本身笔画和结构上的固定搭配,但书写者仍借助具体的线条、点画等,在字形结构、偏旁部首比例、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诸多方面进行调整和创造,融入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表现出独特艺术美感,体现出书写者自己的个性,从而具有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向佳红主张权利的7个单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以及繁简字组合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的艺术美感,呈现出了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的独创性表达,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法院一审判决4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在报纸上登载声明的义务,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向佳红14万元。

对于字体侵权,在近年来也很常见的,无论是电影还是新媒体领域,制作方看到好看新奇的字体,会直接使用甚至进行商用,如果没有作者的授权的话,就是侵犯了字体作者的著作权。

太古观察: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侵权事件的数量在不断增加。在这些侵权事件中,有很多是由于普通创作者缺乏版权意识,无意识的侵权;还有一部分是拥有较强大的背景组织对大众原创作者的侵权。无论是何种侵权方式,有意无意,我们都应该提高自身的版权意识,不管是改编或是直接引用,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授权,尊重原创作者都辛苦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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