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时常有朋友向我寻求帮助,向我讲述借钱给“朋友”后,“朋友”用借来的钱高投资失败后迅速转移财产,跟老婆办理离婚手续,将车子、房子、存款留给老婆孩子,以逃避债务的经历。
我总结了下,“骗子”以借钱或者共同投资的理由拿到受害人的钱,把钱用于自己家庭生活或投资经营,在事情败露之后与配偶假以离婚之名,掩盖真实债务,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那么,一个古老而常新的话题就抛了出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在此,我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相关法律进行梳理,以提醒朋友们,在配偶一方向你借钱时如何预防这种“假离婚,真逃债”风险。
2004年之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面法律缺位导致了夫妻之间的“假离婚,真逃债”案例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恶意串通逃债的夫妻却屡禁不止,可以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渡过了一段野蛮生长时期。2004年4月1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成为了债权人的“尚方宝剑”,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案件大肆泛滥,被负债的一方配偶背上沉重债务包袱现象日益突出。
为了近一步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于2018年1月18日施行,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进行了如下细化:
上述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从某种程度上说,上述司法解释的出台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因此,在市场经济中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要有事前风险意识。那么,在本解释增加了债权人举证难度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有效预防夫妻之间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要注意哪些方面呢?
0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才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在判案时强调的“共债共签”原则,具有引导民商事主体,尤其债权人加强风险防范的用意,在债务人出具借款凭证等手续时,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要获取未举债的一方事后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追认的才可以在法律上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02夫妻一方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这一条的举证责任在于夫妻一方,如果夫妻一方没能举证证明,所负债务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就可以在法律上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尚不明确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判断?
我们目前可以参考的是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城镇居民几类家庭消费项: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居住、其他。
法官在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般会考虑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及消费水平。
03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意思表示的,才可被认定为法律上的共同债务。
这里所说的“共同生产经营”事项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购买生产资料所负债务及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
在形成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产生的大额债务时,债权人要注意保存夫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的以及举债人配偶因借贷而享受利益的证据,以免发生巨额负债后,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