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在上一篇文章,我们对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几个要点做了解读,那今天我们来对《实施规定》做相应的简评。
修改背景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并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取消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取消了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审批,取消了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资格审批,因此,有必要根据新《证券法》,对《实施规定》相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
精简申报材料
从新旧《实施规定》条文的对照我们可以看出,《实施规定》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重新梳理了审批事项,在新修订的条文中减少了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年份数要求,简化了股东及所控制机构诚信合规记录证明文件要求。例如,5%以下股东的申报材料不再包括股东所控制企业近3年的诚信合规情况说明,而是改由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一方面这些修改贴合了《管理规定》的修订内容,另一方面证监会也对于申报材料进行了简化和明确。
修改审批事项的相应表述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股权相关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比如按照新《证券法》,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由审批改为备案,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改为应当符合新《证券法》规定等。
因此在对《实施规定》进行修订时,有必要根据新《证券法》对相关表述进行相应调整,针对新《证券法》做好立改废释等工作,做好政策衔接。
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实施规定》删除了现行实施规定的第三条,其内容是关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已经受理的非上市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申请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材料,并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继续完成审核的内容。
此条属于程序性过渡条款,国务院在对新《证券法》中的行政审批许可进行取消和调整时将此条内容涉及的事项删除,因此在此次修订配套的《实施规定》时,也删除了此条。
简评
整体来看,《实施规定》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法规,此次主要修改的目的是配合新《证券法》做相关表述内容修改、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和删除已经不适用的条款。对此我们将持续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