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更便捷,简评保险资金部分领域运用规则修改

2021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47号文》的发布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2021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下简称“《47号文》”)。《47号文》的发布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有着重要的意义。

《47号文》发布背景

近年来,保险资金监管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数量已达90余个,其监管体系日趋完善。这90余个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涵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资管产品监管等领域,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的稳健发展。

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以及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部分规章制度已经略显滞后,需要进行修订。因此,银保监会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并发布了《47号文》。

与私募基金有关的修改项

  • 简化保险公司投资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
  • 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机构根据投资策略自主选择投资比例

根据《47号文》第十条,该条删除了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监管口径》第二条关于“并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进行决策”的规定。

根据修改后的文件,保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的保险私募基金,只需要评估投资项目对偿付能力和收益水平的影响即可,不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进行决策。

此外,《47号文》第九条删除了原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规定关于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时,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的规定。

修改后的要求增加了管理人在募集出资过程中的灵活性,使得保险私募基金设立的门槛降低。

与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相关的修改项

  • 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

根据《47号文》第8条,其取消了原保监会《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受托人需要对受益凭证进行由外部符合标准的评级机构初始和跟踪评级,以及对资管产品存续期间的相关评级要求。

根据《47号文》第13条,同样删除了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中《债权投资计划实施细则》(银保监办发〔2020〕85号)第八条关于外部信用评级有关要求。

我们的观察

此次发布的《47号文》共14条,其修改内容涵盖了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保险设立私募基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和保险资金投资于非标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等领域。

《47号文》的发布对于增强保险资金的投资自主权,引导保险资金加大标准化产品投资,防范投资风险有重要的意义。这也为监管部门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引导保险资金对重点领域的投资奠定了基础。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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