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点 |尽职调查之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核查

作者:马力超 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在公司并购及挂牌、上市过程中,针对项目主体历史出资问题的核查是法律尽职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中无形资产出资又是股东出资问题中相对复杂和容易出现瑕疵的事项,需要重点关注。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无形资产出资的相关问题。“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可以用作公司股东出资的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

实务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公司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的情形。在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大体需要重点核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否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

以上述所列举无形资产为例(下同),除非专利技术出资外,其他无形资产出资权属变更事宜相对容易核查,可以通过核查权属证书及向有关政府部门查询予以核实。非专利技术由于其非公开性,无法通过公示渠道查询,需要结合项目公司实际使用该技术情况及相关文件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由项目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书面声明予以明确。

如存在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一般需要立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已不具备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条件,需要由该出资股东按照原无形资产出资额变更出资方式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以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

二、无形资产出资时权属是否清晰

以专利权出资为例,实务中存在股东以专利权出资时,专利权权属不明的情形。如A系甲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A研发了某项新技术。A利用其控股股东的身份以个人名义申请了专利权,后以该专利权出资到甲公司。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A虽然作为该专利技术的主要研发人,但其明显利用了甲公司的相关设备、技术、人员、资金等条件,A应属职务行为,该专利本应属甲公司所有。

实务中,如发生上述情形,一般情况下,需要该出资股东按照原无形资产出资额变更出资方式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以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同时该专利所有权人应为项目公司。

三、无形资产出资时评估价值畸高的情形

实务中,一些股东为了将公司注册资本做大,同时也为了增加个人的持股比例,在使用无形资产出资时,会通过提高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方式,实现上述结果。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评估复核的方式重新确定相关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复核价值与原始出资价值的差额部分,一般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出资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以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

四、股东出资的无形资产是否为项目公司经营所需要

实务中也存在一些公司股东为了完成出资义务或增加账面资产或增加出资额等原因,会将一些与项目公司经营业务毫无关联的一些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这种情况,一般需要该出资股东按照原无形资产出资额变更出资方式或经全体股东同意以法定程序进行减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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