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8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对鉴定事项的审查作出细化指引、加强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审查,确保鉴定人的适格性、对司法实践中没有规定又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鉴定活动的监督。
《规定》明确了以下事项不列入委托鉴定范围
委托鉴定是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处理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并非所有的事项都可以进行委托鉴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述9种情形不予委托鉴定,他们是:
(1) 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
(2) 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
(3) 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
(4) 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
(5) 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
(6) 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
(7) 法律适用问题;
(8) 测谎;
(9) 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上述几种情形如果全部列入委托鉴定范围,将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及各方时间。
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鉴定意见而言,如果其一旦被认定,那么它就可以成为法庭上的证据。这就要求待鉴定的材料是真实、合法和完整的。因此,就需要对待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和相关的审查工作。
对鉴定的监督
期限
针对某些鉴定机构在中标后故意拖延鉴定的工作时间,导致当事人损失持续扩大的现象,《规定》第13条规定了鉴定期限:一般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鉴定时限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鉴定黑名单制度
《规定》首次建立了鉴定黑名单制度,对于鉴定人超范围鉴定、虚假鉴定等一些违规行为,法院可以将该鉴定机构、鉴定人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后,该机构和个人不得进入法院等委托候选平台和候选名单。
《规定》对鉴定活动监督工作作出的一系列规定,可以解决目前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诸如监督不够、滥用鉴定、违规鉴定等问题,对于今后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的观察
《规定》的发布进一步保障了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实施。同时,《规定》对鉴定相关的事项作出的规定,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工作的开展有重要作用,《规定》还首次建立了鉴定人黑名单制度,这对于促进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合规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