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普法:聚焦两高《关于惩治妨害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导读:当前,新冠病毒肺炎(NCP)疫情正影响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疫情之下也出现了诸多与疫情相关的违法犯罪的问题。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制定《意见》的意义
疫情发生以来,绝大多数群众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自觉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为阻断病毒扩散作了重要贡献。但有的地方也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现象。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二、《意见》所涉及的罪名
《意见》共涉及了31种罪名,它们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虚假广告罪,聚众哄抢罪,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以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常见情形与罪名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意见》,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2.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3. 妨害公务罪
根据《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和 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5. 非法经营罪
根据《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我们的建议
疫情当前,我们普通群众能做的其实也不多,但是也很多。就我们自身而言,做好自我防护与消毒,减少不必要的出行,以及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检查,谨慎控制自己的言行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两高两部在此时发布《意见》,对于依法严惩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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