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聚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发布

导读
2019年8月13日,中国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本文对《查询办法》的内容做了简单分类,方便大家了解《查询办法》的主要规定内容。


一、不动产登记资料包含哪些?
根据《查询办法》第二条,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
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

二、谁负责查询管理工作?去哪儿查询?
根据《查询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

三、谁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根据《查询办法》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四、利害关系人都是谁?
根据《查询办法》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根据《查询办法》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查询主体;
(二)查询目的;
(三)查询内容;  
(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根据《查询办法》规定,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关于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其需要提交的材料还包含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根据《查询办法》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如果某人或者某个机构想了解查询某不动产的信息可以吗?
根据《查询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不动产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自然情况、不动产对产权实际情况,包括是否共有,是否被抵押以及是否存在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的情形和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2.委托代理人
根据《查询办法》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针对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情况,根据《查询办法》第二十三条,律师还应提供除《查询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材料之外的相关材料,包括:律师证、所属律所出具的所函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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