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8月26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破产条例》拟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个人破产条例》的适用对象
由于此次《个人破产条例》是深圳的地方性条例,因此根据《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在此之前,我国仍未设立个人破产制度
1986年我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2004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未同时推出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因此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破产管理生活的限制
当个人申请破产时,并不意味着他的债务就一笔勾销了,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起,债务人将被限制乘坐交通工具的高等级座舱、不得在三星级以上宾馆和高消费场所消费、购买不动产和机动车、旅游以及限制其和其家人一切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对于申请破产的债务人,《个人破产条例》同样还禁止其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监高职务。获取一千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其应向出借人申明自身的破产状况。
从上述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破产法规相比,《个人破产条例》对债务人的破产生活做了诸多限制。从立法角度来看,这种限制是必须的,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促进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尽早好转。
但是在这一限制过程当中,对于个人破产的信息化建设就提高了要求,这种要求不仅仅是债务人在购买车票机票时的联网查询和提示,更重要的法院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的方式及时、准确地公开个人破产信息,同时建立通畅的查询渠道。
破产人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其职责概括来讲,就是要清楚地知道破产人真实、详尽的可分配财产状况,并拟定财产分配方案,召开债权人会议。同时,他还对破产人有调查权和监督的义务。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债权人推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破产管理人的人选。从称职角度来讲,根据《个人破产条例》,管理人应当由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或依法设立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经过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考核后担任,且管理人要接受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监督。
纵观整体的个人破产流程,破产管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破产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将直接关系到破产保护的进度和相关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3年免责考察期
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从国外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免责考察期都有逐渐缩短的趋势。
此次《个人破产条例》的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算起,即便需要延长,其期限也不能超过两年。
我们的观察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条例》主要是为了给“诚实但不幸”的人一次重生的机会,是为了让破产人在法律的帮助和监督下,有序地偿还债务,并尽可能加快其重整旗鼓的速度。所以说,当个人申请破产时并不意味着一切债务可以一笔勾销。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个人破产条例》在实施时还需要出台相关细则,作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警惕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现象发生,避免滥用个人破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