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QFII/RQFII新规发布,11月起可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导读:《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QFII/RQFII新规》”)于2020年9月25日由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与此同时,证监会同步发布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QFII/RQFII新规》与《实施规定》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规则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将QFII、RQFII资格和制度规则合二为一,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投资范围和加强持续监管。

关于QFII与RQFII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QFII机制是指外国专业投资机构到境内投资的资格认定制度。
RQFII(RMB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英文简称,指境外机构用人民币进行境内投资的制度。

QFII与RQFII的申请手续合二为一
根据《实施规定》,申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资格,应当通过证监会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并通过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书、业务经营资格证明材料;
(三)最近 3 年或者自成立起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四)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此前,申请者需要分别申请QFII和RQFII的资质。《实施规定》实施后,申请者通过一次申请可同时从事QFII和RQFII的业务。

降低准入门槛
根据《QFII/RQFII新规》的规定,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 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QFII/RQFII新规》取消了过往对于机构经营年限及资产规模等方面的限制,准确地说是取消了具体的量化硬性指标,只是要求申请者财务稳健和资信良好。可以说,具体量化指标的取消真真切切地降低了准入门槛。

扩大了投资范围
根据《实施规定》,QFII和RQFII的投资范围新增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证券、私募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以外的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并允许QFII/RQFII参与债券回购、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等业务。

QFII和RQFII可以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实施规定》,QFII和RQFII可以投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私募投资基金的最终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实施规定》,QFII和RQFII所投资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转让的股票等证券。可以预见的是,这一规定将带来更多的海外投资机构和海外客户。

监管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与目前的监管规则相同,在持股比例方面,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或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全部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他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公司 A 股或者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30%,战略投资的除外。

在信息披露方面,根据《实施规定》,当合格境外投资者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合格境外投资者向交易场所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因此,合格投资者需要了解自己名下的证券持仓情况,以便及时披露。

我们的观察
《QFII/RQFII新规》与《实施规定》的实施对于外资投资中国能起到实质的帮助作用。降低QFII/RQFII的准入门槛、扩大投资范围将会带动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中国。《QFII/RQFII新规》也标志着我国金融持续开放的节奏并没有放缓,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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