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点 |广电“限薪令”落地:严控高价片酬遏制追星炒星

作者:黄立娇 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针对演艺行业内追星炒星、明星高价片酬、泛娱乐化、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行业不良现象,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下称“广电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前述现象进行了严格规制,同时强化主管主办监管责任,对演艺行业不良现象及时研判,及时处置。《通知》中的内容总结如下:
《通知》中,广电总局针对演艺行业内不良现象作出的具体规定,整理如下,仅供参考:

一 打造高品质节目,控制演员嘉宾片酬成本

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等制作单位在节目制作过程中要合理规划经费,严格控制节目嘉宾片酬,每个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的 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的70%。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黄金时段(19:30-22:30)播出的综艺节目、重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网络综艺节目上线前均要提前向总局报备嘉宾姓名、片酬、成本占比等信息。制作机构要注重打造节目品质,以优质的内容和形式取胜,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制作机构制作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时要严格执行成本配置比例行业自律规定,每部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如果出现全部演员总片酬超过制作总成本40%的情况,制作机构需向所属协会(中广联制片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或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及中广联演员委员会进行备案并说明情况。若违反以上规定,经查证后情况属实的,广电总局将视情况依法采取暂停直至永久取消剧目播出、制作资质等处罚措施。

二 遏制泛娱乐化现象

娱乐节目制作过程中,要严厉打击盲目追星等泛娱乐化现象,杜绝以明星为卖点,博人眼球。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减少播出和制作明星或明星子女参与的真人秀和综合娱乐节目。

三、严打收视率造假行为

《通知》规定,严禁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对制作机构提出收视率承诺要求,严禁签订收视对赌协议。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干扰、造假收视率(点击率)数据。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建立良性的节目评价体系,反对仅以收视率(点击率)为唯一评价标准。

针对收视率(点击率)造假行为,广电总局将联合公安部门等部门加大力度联合执法,对从事、参与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人员坚决予以惩戒。

结语:
近年来,演艺行业问题不断出现,“天价片酬”“盲目追星”等现象屡禁不止,行业整顿势在必行,本次广电总局颁布《通知》,其目的是通过官方干预促使演艺行业良性发展,不能任由其野蛮生长。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建立网台联动的管理机制,对存在问题、违反规定的电视节目,广播与电视、上星频道与地面频道、网上与网下要统一处置标准,网上网下均严禁播出。只有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惩戒,才能促进演艺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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