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原告辛先生诉称,2016年11月24日,其在“知乎”网站标题为“有哪一瞬间让你觉得被撩到或者成功撩到别人?”的网帖下,发表了以自己的真实经历为内容创作的文字回答(下称权利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2017年,辛先生发现新片场公司在新浪微博账号“小情书LOVOTE”所上传的播放量超过1400万次的《第一天的开始,一辈子的坚持》短视频(下称被诉视频)在人物设置、台词、故事情节等方面都和辛先生发表的权利作品一致,同时该被诉视频也在腾讯网、优酷网进行了上传。后据辛先生了解,被诉视频是新片场公司委托王先生摄制的。辛先生认为,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不仅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摄制权,还与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微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辛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新片场公司删除在优酷网上发布的被诉视频,同时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3709元。【1】
△“知乎”网站上的相关问答
被告新片场公司、王先生辩称,权利作品属于惯常表达且篇幅较短,缺乏独创性,不认可辛先生为权利作品的作者,同时认为辛先生主张的赔偿额过高,不同意辛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新浪微博上仅存在被诉视频的链接,点击播放时会跳转到第三方网站,同时微梦公司为信息网络服务平台,被诉视频已经及时删除,微梦公司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结合本案证据,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创作被诉视频时,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因此新片场公司和王先生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13709元。
关于微梦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微梦公司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已经履行适当注意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焦点:
1 辛先生的回答是否享有著作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辛先生文字回答,虽然篇幅较短,但通过一系列的人物设置及情节串联等完整的描述了男女主角之间的爱情故事,其既不属于思想范畴也不属于有限表达,在文字内容的创作上体现了独创性,属于独创性表达,且可以通过有形形式复制,故应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上所列举的文字作品。辛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为权利作品作者,享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
2 被诉视频对权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被诉视频与权利产品在表现形式上是不同,但是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时,二者无论是人物还是故事情节、细节上均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比如,在权利产品里,辛先生提到每天削好一个苹果送给同班女生,在被诉视频中也有相似的情节。权利产品和被诉视频中均出现了男生被老师赶出学校又跑回学校送苹果的情节,且权利产品和被诉视频的结局也十分相似。
因此,在权利产品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诉视频和权利作品在上述情节的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此外,结合本案证据可知,权利作品发布时间早于被诉视频创作时间,法院认定创作被诉视频时,王先生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
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要件均满足,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诉视频是王先生独立创作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诉视频对权利产品构成侵权。
本案引发的思考
对于这个案件,难免有人会这样想“难道只有辛先生一个人给女同学送过苹果吗?”那是不是以后其他作品里也有送苹果的情节,也会被认定为侵权呢?
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知道当我们在判断两个相似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时候,除了要依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还需要根据著作权法来考虑被告方有无独立创作的事实,本案中,如果王先生可以证明“每天送一个苹果”是其若干个创作方案中的其中一个,且这个方案拥有完整创作流程证据,可能就是另外一个结果了。
【1】海淀法院网
http://bjhd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9/07/id/414824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