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解读《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导读:为了加强地方金融有效监管,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有两个亮点,一个是适用范围增加了“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另一个是提出了“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55条。

一.适用范围内的“金融组织”类型更加多样化
在适用范围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投资公司与社会众筹机构”这两类金融机构正式纳入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的监管范畴。不仅如此,还具体明确了金融组织的分类,比如由地方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地方金融组织。

除此之外,区域性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也同样适用于本条例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最后还设置了关于适用范围的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为最大亮点
在“金融创新”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鼓励规范金融创新,推进金融科技创新,协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加强金融科技与专业服务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支持现代信息技术在金融发展创新、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促进地方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金融开放”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指出:支持金融改革开放,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和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改革开放政策先行先试;发展提升科技金融、惠普金融、绿色金融,支持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数字金融、国际金融、专业服务等新金融增长点。

《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国际金融”“专业服务金融”“数字金融”这些属于新金融的增长点,体现了北京执行国家金融开放战略的决心,同时也给相关金融机构更大的施展空间和平台。

三.《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四条地方金融组织禁止性行为
金融监管条例制定一直都是难题,尤其是“金融创新”和“金融开放”这些规定提出之后。为了更好地完善金融监管,《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四条“红线”,即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不得在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明确提出“跨区域协作”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除了提出“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之外,也明确提出了“跨区域协作”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中“跨区域协作”主要提出北京市推动建立于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金融监管协作机制和金融风险协同处置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促进金融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提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规范地方金融组织行为,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投资者适当性教育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的观察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其适用范围上新增了两类金融组织,强调了要遵循强化监管、防控风险、服务实体的原则,针对地方金融组织机构提出了四条监管“红线”,并提出了推动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

《征收意见稿》的提出不仅有利于中国本土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创新,同时也释放了更多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活力,特别是民间的社会众筹机构。此外,《征收意见稿》的提出也会加强更多的新金融增长点的发展和创新,为金融市场提供指南,也促进了金融数字化的改革。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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