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保险卡是一种常见的保险销售模式,保险卡通常提供诸如短期意外险这样的保险产品。但是,客户在购卡后,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就一定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吗?
本文作者:黄立娇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律师
案情简介:2011年,小丁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处购买“惠健亲情保障卡”一份,卡号为KJ000300751,卡费150元。该保险卡保险责任项为交通意外险和伤残保险、交通意外医疗保险、交通意外住院津贴保险;保额为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10万元、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2万元,保险期间1年。根据该卡约定,持卡人需要在有效期内按卡上提示的流程进行投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客户选择的保险期间当日零时生效,终止时间为保险责任生效日满一年的对应日二十四时止。对于保险责任生效日期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生效时间不得早于激活次日零时;本卡未经激活,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卡成功激活后即成为索赔凭证之一;本卡激活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小丁购买该卡后,并未按保险卡背面的提示进行激活,2011年3月12日13时20分许,小丁在公路上被自卸车车厢砸伤导致死亡,死亡时间为14时20分。根据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证明,小丁的死亡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事故发生后,丁父于2011年3月16日激活该卡,被保险人为小丁。随后,丁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小丁交通意外事故保险金10万元,交通意外医疗保险金1165.1元。
保险公司以小丁死亡时,保险公司与小丁之间保险合同未成立为由,拒绝理赔。
于是,丁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保险卡背面提示的“不激活不生效”是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该免责条款不生效,因此小丁购买保险卡的时候保险合同即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裁判结果及理由: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小丁死亡时,本案所涉“惠健亲情保障卡”项下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经法院审理后,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合同并未成立,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承保的,保险合同成立;同时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住所,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内容。
本案中,保险卡属于不记名销售,购买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并不确定,本案被告也无法通过保险卡的购买来确定保险法意义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因此购买保险卡的行为不足以导致保险合同的成立。
2. 对于丁父主张的保险卡背面“不激活不生效”属于免责条款,被告未明确告知,该条款不生效的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保险卡的激活程序实际上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的过程。因此,保险卡中明确提示“不激活不生效”并非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免责条款,而是对保险合同订立方式的约定,即投保人通过被告拨打服务热线或登录被告网站的方式向被告提出保险请求并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
从丁父的激活保险卡过程来看,丁父是在小丁死亡后激活的保险卡,所以在小丁死亡时,保险卡并未激活,相关的保险合同也并未成立。

太古提示:
从形式上看,本案中小丁在购买保险卡之后,他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的是预约合同关系,其预约的内容就是要订立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和该保险卡所提示的内容来看,保险卡需要按照一定流程在某期限之前进行激活,并确定投保人、被保险人等保险合同中的法定事项,经保险人同意后,保险合同才正式成立。
本案中,虽然小丁购买了保险卡,但其购买保险卡后并未进行激活,因此,其发生事故时,保险合同尚未成立,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成立的。
保险的本质是转移风险,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需要非常的严谨和细致,对于诸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详细信息,是必不可少的法定要件,如果缺少这些法定要件,保险合同是无法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