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古观察: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导读:为加强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疫情的爆发直接导致了春节假期的延长,也延后了无数企业的复工时间,同时,民间大量的合同履行也都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行业和境内外旅游行业,因此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事件背景
2019新型冠状病毒,即“2019-nCoV”, 因2019年武汉病毒性肺炎病例而被发现,2020年1月12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命名。冠状病毒是一个大型病毒家族,已知可引起感冒以及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等较严重疾病。新型冠状病毒是以前从未在人体中发现的冠状病毒新毒株。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持续开展流感及相关疾病监测,发现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均诊断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自病毒发生以来,又借春节大规模的人口流动迅速蔓延至全国。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国务院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但是随着疫情的越发严重,在1月28号左右各省市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春节放假延长通知。绝大部分地区都延长到2月9号,并要求各地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复工。除了延长假期的通知,各大官方渠道也在不间断号召大家少聚会、少扎堆,减少面对面接触,隔绝病毒传播。

疫情的爆发直接导致了春节假期的延长,也延后了无数企业的复工时间,同时,民间大量的合同履行也都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行业和境内外旅游行业,因此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就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

二、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与不可抗力

1.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而言,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的要件:
(1)不可预见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

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

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

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2)不可控制的客观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止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

3.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具有不被预见的偶然性,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医学专业人员都是无法预见的,因此从不可预见的偶然性来看,它是符合这个构成要件的。

其次,从不可控制的客观性来看,根据我们目前掌握的信息,新冠肺炎疫情并非是因某债务人的主观意愿造成的,而且也不能完全判断该病毒的准确来源,对于防治方法也尚在探索之中,因此我们认为它也是符合客观上不可控制这一构成要件。

因此,从目前来看,新冠肺炎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其性质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4.非典疫情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认为是构成不可抗力
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持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观点。此次疫情与非典疫情十分相似,且根据目前国家公布的信息,本次疫情更为严重且影响更为广泛。为此,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更应当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三、我们的观察
虽然,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从法理上看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但是我们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一切无法履行的合同,并免除债务人的一切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需要考虑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对合同履行所造成的具体影响,来具体判断如何适用不可抗力因素。

最后,对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还应审慎考虑并作出客观理智判断,将双方的损失降到最低,以实现共赢。对此,我们将保持持续关注。

相关律师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邮箱地址

tigood@tigood.com.cn

联系电话

010-57165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