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信息网络传播权,浅谈网络文艺二次创作侵权的边界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1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达8.73亿。在各类热门短视频之中,将影视作品的剧情进行梳理或分析的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正是当下网络文艺二次创作内容的典型代表,在其拥有巨大流量的同时,众多版权问题也随之产生。

实习生李青凝对本文亦有贡献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日渐增加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显示,近五年来全国共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20212件,且其在同年著作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中的占比逐年提高,在2020年分别达到了37.19%和41.4%。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指出,仅2019年1月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到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

此外,一些视频平台也因用户上传内容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版权方诉至法院。

由于侵权事件频发,53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及15家影视行业协会于2021年4月发表联合声明,宣布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面对网络文艺二次创作内容异军突起,一场围绕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维权之战俨然已经打响。

二、何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保护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鼓励优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国家还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虽然涉嫌侵权的二次创作内容多为网站用户自行上传,但由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除了以服务的提供形式作为参考外,还要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认知或者说是过错作为重要参照,即当侵权行为人明知某个影视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仍然不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方式停止为相应的侵权行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为侵权内容提供平台的视频网站也同样可能侵害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何为二次创作?
二次创作被称为re-creation,是用户在原有素材上的再创作。根据创作方式的不同,又可将其细分为致敬、戏仿、改编和引用等若干类型。如今二次创作常以短视频、影视解说、影视盘点、影视混剪、视频影评等样式存在。

以影视解说为例,二次创作者通常直接使用原影视作品的视频截图、视频片段作为素材,将时长几十分钟到几小时不等的影视作品梳理出剧情主线和关键情节,重新配以音频解说和字幕,最终剪辑制作成时长几分钟的短视频,或直接以图文形式呈现。

对于二次创作者来说,这样的操作无需过多创作成本,对观众来说,则可利用碎片时间了解影视作品,影视解说也因此成为二次创作内容中比较受欢迎的类型之一。

四、二次创作的时代特点
二次创作历史悠久,根据正史《三国志》艺术加工创作而成的小说《三国演义》可谓一经典例子,而当下二次创作的盛行则颇具时代性。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信息发布与传播的便捷,文艺作品创作者与消费者之间距离的大大缩短都使得大众的表达欲望、创作欲望空前高涨。

作为文化产品的欣赏者或消费者,人们开始通过与文化产品进行双向互动来追求一种真正参与到文化产品的创作之中的权利,而二次创作正是这种双向互动关系较为成熟的表现,进而也一定程度上具有原创性。

然而,二次创作凭借其门槛及成本较低的优势造福大众文艺的同时,素材的大量使用和跨平台传播也使其化身盗版藏匿的灰色地带,引发诸多版权纠纷。在二次创作过程中,究竟可以使用哪些素材,以何种方式使用素材,产生何种创作效果,以何种途径传播才能够避免对版权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换而言之,二次创作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五、二次创作的侵权边界
不可否认,版权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会扼杀社会的文化创造力。但是,盗版横行也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热情。因此,对于侵权边界的判定是维持二者平衡的关键。想要发掘出二次创作的原创性活力,必须将其与抄袭、复制等恶劣的侵权行为区分开来。

对于如何判定二次创作是否侵权?除了合理使用制度中常用的“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检测法”,近年不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也给出了一些更为具体的答案。

1.使用原作品的“质”与“量”
二次创作既然属于创作,就可参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其原创性进行衡量,二次创作者在其作品中体现出的具有原创性的智力成果理应受到保护。

对于评判二次创作的具体标准,我们可以从司法实践中得知。例如,2018年,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一审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宣判,该案首次明确了影视作品二次创作在合理使用方面的边界。

“图解电影”属于典型的二次创作,被告在其开发运营的平台上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因此,“图解电影”被法官认定是在迎合用户通过短时间获悉剧情的需求,一般情况下难以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的兴趣,故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导致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从而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这种二次创作不在合理引用的范围之内,构成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显然,在未取得版权方授权的情况下,内容创作者应当注意避免大量引用原视频内容,避免引用影视作品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否则,二次“创作”将彻底沦为毫无原创性的二次“制作”。

2.二次创作是否会影响权利人的潜在市场价值?
虽然,治理侵权盗版重点打击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也有可能侵害到权利人的利益。2019年8月,以独树一帜的犀利风格解说电影而知名的视频博主谷阿莫因其“吐槽”电影剧情的行为被版权方认为会对电影票房产生不利影响,被迪士尼等5家影视公司提起诉讼。该诉讼最后以和解告终,谷阿莫总计赔偿数百万新台币并公开道歉。

本案中,谷阿莫对电影的二次解读令很多不了解剧情的人对电影产生了误解,同时他还会在影片上映前或在视频网站上线前就对影片进行剧透,这两种行为都会伤害到权利人的利益。因此,他被认定存在侵权行为。

虽然本案发生在我国台湾地区,但是根据本案并结合谷阿莫的具体行为来看,若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谷阿莫依旧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六、整治二次创作侵权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整治二次创作侵权,需要在版权管理阶段、内容创作阶段、内容审核传播阶段和司法救济阶段同时由多方发力。

对内容创作者来说,必须建立健全版权保护意识,并仔细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进行创作前,创作者还需要透彻理解有关作品的版权声明,在所使用素材的权利归属、作品使用许可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做足功课。

从平台角度来看,平台须加快优化经营模式,且尽到审查义务。平台需要对用户上传的资源加以严格审核,必要时应采取有效的手段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此外,平台不仅要协助从传播源头切断侵权行为,同时还需鼓励原创,使内容规范与行业活跃发展得以并行不悖。

对版权方而言,应当建立授权模式,强化平台监管,对发布作品的版权声明与权利界限进行明确。设置带有一定支付机制的许可,可以便利相应版权人与用户之间的许可达成。例如,短视频平台可以向版权方取得授权,再向用户开放可供使用的素材库,用户则需要购买素材的使用权之后再进行二次创作。只有当合理的授权付费机制建立后,二次创作才能走出灰色地带,进而促进真正的原创力量蓬勃生长。

我们的观察
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旦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严重影响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对此,二次创作绝不是法外之地。建设一个良好的二次创作生态环境,仅依靠广大内容创作者的自觉与版权方的努力争取恐怕远远不够。如何更加切实有力地维护创作者及版权方的利益,引导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立法者与司法者依然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将保持关注。

律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六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邮箱地址

tigood@tigood.com.cn

联系电话

010-57165265